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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1404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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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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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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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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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字〔2021〕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字〔2021〕23号
经营者:陈仲贤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河口县老火车站两条半岔路口
2021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在河口县老火车站两条半岔路口处冷库进行检查,当事人陈仲贤不在河口,委托刘波在现场陪同检查人员检查,现场未能提供经营门店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行为。2021年1月11日,经局领导审批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微信好友邹寻伟订购了一批猪内脏,共有145件,每件25公斤,订购价为4元/公斤,共计14500元。当时,当事人和邹寻伟联系好后,由邹伟通过广州市勤邦物流发到昆明然后又从昆明通过诚利物流运输到河口,并由刘波负责接货入库保管,然后在河口县的宵夜摊上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属无照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食品的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食品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现场检查笔录及《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冷冻产品的名称、数量;
本局于2021年1月2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处字〔2021〕21号”告知如下:我局拟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于当日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承办人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