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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1404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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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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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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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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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字〔2021〕22号)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字〔2021〕22号
名 称:河口新苏涛果业
经营者: 韩涛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日期:2019年04月16日
经营场所:河口县农场二十三队阳光美地*栋*号
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一般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2021年3月4日我局根据(河政行复决字〔2021〕01号)文件要求,就河口新苏涛果业2020年11月22日在拼多多网站经营的“越南食品咖啡店”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2日通过在拼多多网站经营的“越南食品咖啡店”向消费者销售“泰国特产原装进口正品SAOKHUE金枕头榴莲干210g特浓香水果干”。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该产品包装袋上无中文标签标识,是当事人根据消费者在其经营的网店内下单后在河口越南城一家店名叫越南特产批发部进货后再快递给消费者的。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事实;
4、现场照片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名称。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在河口新苏涛果业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03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处告字〔2021〕023号”告知如下:1、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属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