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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1404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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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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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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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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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字〔2021〕21号 )
当事人:高玉兰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湖南省邵东县黑田铺乡高家铺村*组**号
经营场所:河口县莲花滩乡新街农贸市场*号附*号铺面
2021年01月2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河口县莲花滩乡新街农贸市场8号附2号铺面进行监督检查。该经营店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及日用品为主。该店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2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份在河口县莲花滩乡新街农贸市场8号附2号铺面开始营业。主要是经营预包装食品及日用品为主,开业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属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相关证照的事实;
3、现场照片二份,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河口县莲花滩乡新街农贸市场8号附2号铺面无证无照经营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03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处听告字〔2021〕013号”告知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属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