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20240913-114041-203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6-24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字〔2021〕20号)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字202120

单位名称:河口县南湘邵平价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何明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0年03月12日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南溪农贸市场*-*号门面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日用百货;烟;白酒;米面制品及食用油销售;盐及调味品销售。

2021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对河口县南湘邵平价百货店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保质期食品,我局于2021年2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3月至9月,分別从河口惠宇进出口有限公司和蒙自海燕糖果经营部购进买太平梳打饼干30袋进货价为:人民币3.2元/袋,总进货价人民币90.6元,销售了8袋,销售价为:人民币4.5元/袋,总销售价人民币36元,剩余22袋(已过保质期);购买西琪爆香米酥10袋进货价为:人民币3.8元/袋,总进货价人民币38元,销售了5袋,销售价为:人民币6元/袋,总销售价人民币30元,剩余5袋(已过保质期);购买西琪薯我所爱10袋进货价为:人民币4元/袋,总进货价人民币40元,销售了8袋,销售价为:人民币6元/袋,总销售价人民币48元,剩余2袋(已过保质期);购买哑巴挂面15把进货价为:人民币3.8元/把,总进货价人民币57元,销售了14把,销售价为:人民币5元/把,总销售价人民币70元,剩余袋购买华松五1把(已过保质期);香豆干10袋进货价为:人民币1.5元/袋,总进货价人民币15元,销售了9袋,销售价为:人民币3元/袋,总销售价人民币27元,剩余1袋(已过保质期);购买溜溜梅10袋进货价为:人民币4元/袋,总进货价人民币40元,销售了7袋,销售价为:人民币6元/袋,总销售价人民币42元,剩余3袋(已过保质期),购买追忆舌间10瓶进货价为:人民币3.8元/瓶,总进货价人民币38元,销售了8瓶,销售价为:人民币6元/瓶,总销售价人民币48元,剩余2瓶(已过保质期);购买橙汁饮品15瓶进货价为:人民币2.2元/瓶,总进货价人民币33元,销售了13瓶,销售价为:人民币3元/瓶,总销售价人民币39元,剩余2瓶(已过保质期),水动乐15瓶进货价为:人民币3.4元/瓶,总进货价人民币51元,销售了12瓶,销售价为:人民币4元/瓶,总销售价人民币48元,剩余3瓶(已过保质期);购买老重庆酸辣粉12桶进货价为:人民币5元/瓶,总进货价人民币60元,销售了11桶,销售价为:人民币6元/桶,总销售价人民币66元剩余1桶(已过保质期);购买锅巴酸辣粉12桶进货价为:人民币4元/桶,总进货价人民币48元,销售了9瓶,销售价为:人民币5元/桶,总销售价人民币45元,剩余3桶(已过保质期);总进货金额为:人民币578.1元;总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44.5元,上述剩余食品均已过了保质期(详见财物扣押清单〔2021〕010号),当事人还在经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经过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5)现场检查照片13张,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过期食品事实。

本局于20213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告字〔202125”告知如下: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一、没收已过期食品二、罚款人民币6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式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属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评证

在此案中本局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上述行为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规定:

本局认定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已过期食品

二、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