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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1403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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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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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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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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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市监处字〔2021〕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字〔2021〕37号
姓名:杨辉英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
住址: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槟榔路20号1单元402室
2021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1年云南红河河口食品安全地抽抽检计划》的文件要求,对河口县广丰农贸市场杨辉英经营的小油菜进行抽样送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NO:YCCJ2119438),经检测机关鉴定为:死毒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0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2021年8月30日凌晨,当事人从菜贩购进6kg小油菜,进货价:4元/kg,销售价:6元/kg,购进在广丰农贸市场内摊位上销售。该批芹菜除我局执法人员2.3公斤,剩余已经全部销售完,共获利:12元。当日我局对其对所销售的小油菜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机关鉴定为:死毒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 ≤0.1;实测0.38)。2020年09月29日,执法人员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5325322108008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不合格小油菜的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小油菜的事实经过;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小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5)“云南云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小油菜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执告字〔2021〕40号”告知如下:本局拟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10元。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5日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油菜,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1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