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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20240913-114032-086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9-06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罚〔2021〕30号)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130

 

当事人:熊玮

住所(住址     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坝洒农场居委会曼美四队                              

身份证件号码 ******************                     

2021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在河口高速路收费站边境检查站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云A7M3A9的冷链车,拉运的货物是冷冻食品(海赢牌西装鸭)共计:113袋,5002.4公斤。经询问该批货是当事人熊玮所有,准备在河口进行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本人营业执照。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货物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现场开据《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河市监强制〔

2021〕820号)和《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1〕820号)。2021年08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7月01日从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临西县海赢食品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冷冻食品(海赢牌西装鸭)共计:113袋,5002.4公斤。进货价人民币:8元/公斤,共计人民币40019.2元。2021年8月20日由云南煌家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专职驾驶员苏明生从昆明运送到河口(随

车附有销货清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验报告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事人以销售价人民币9元/公斤的价格准备向河口县经营烤鸭的经营户进行销售。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冷冻食品的行为,构成无照经营冷冻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销货清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验报告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一份,证明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及进货渠道;

3、现场照片三份,证明该批货物属当事人所有的事实;

4、《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冷冻食品的名称、数量;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冷冻食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08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罚告〔2021〕31号”告知如下:决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属无照经营冷冻食品的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经营的冷冻食品属食用农产品,并且可以提供销货清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验报告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但当事人经营数量较大。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本局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条件。罚款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0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