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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hkxscjdglj/2025-00027
  • 发布机构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9-06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字〔2021〕28号)


当事人:河口佟氏清汤鹅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绍莲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6年05月25日

联系场所:河口县逸景湾小区幢**号门面

经营范围:正餐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1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毒品滥用问题综合整治工作计划》进行专项检查,对河口佟氏清汤鹅店生产自制的卤汤进行罂粟壳快速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为阳性,执法人员对该卤汤进行了就地封存。2021年5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1年3月21日,我局开展专项检查时对河口佟氏清汤鹅店内自制的卤汤进行罂粟壳快速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为阳性,为进一步核实快速检验阳性的结果,我局将河口佟氏清汤鹅店自制的卤汤样品送至云南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检验报告NO:01JD202100384),根据BJS 201802《食品中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丁和蒂巴因的测定》;定量限为8 µg/kg。该批样品检测结果为罂粟碱含量小于8ug/kg(定量限:8ug/kg)。罂粟碱为罂粟中一种主要的生物碱。2021年7月3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河口县公安局。2021年7月19日,我局接河口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河公(治)不立字[2021]1号),经局领导批准该案件由我局进行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19日生产自制卤汤过程中添加了一颗罂粟壳。该批卤汤是用于卤鹅头、鹅翅膀、鹅掌。共卤鹅头:65只、鹅翅膀:130只、鹅掌:130只,已全部售完。共获利:卤鹅头260元,鹅翅膀、鹅掌1040元,共计:1300元。当事人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添加罂粟壳案件的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制的事实的经过;

(3)《询问笔录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添加罂粟壳的事实;

(4)进销货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卤汤自制的卤鹅头、鹅翅膀、鹅掌数量。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6)河口县公安局(河公(治)受案字[2021]7号)、(河公(治)不立字[2021]1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本局于2021年7月2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执告字〔2021〕22号”告知如下: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三、罚款人民币950元。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禁毒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制品。”当事人行为属非法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

依据《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六十条“ 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制品的,由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原料,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禁毒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承办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三、罚款人民币95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



附件【(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