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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hkxrmzf/2024-00187
  • 发布机构
    河口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2
  • 时效性
    有效

河市监处罚〔2021〕40号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罚〔2021〕40号

  单位名称:河口福佳鑫购物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德志

  注册日期:2019年07月22日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河口镇槟榔社区人民路紫檀星苑负一楼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果蔬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鲜肉销售;水产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卷烟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具销售;灯具销售;厨具销售;服装销售;鞋帽销售;箱包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化妆品销售;金银首饰销售;珠宝玉器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销售;卫生用品销售;文化用品销售;图书、报刊销售;玩具销售;宠物用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交电及配件销售;橡胶塑料制品销售;电线电缆销售;餐饮服务:糕点、面包加工及销售;儿童室内娱乐场所服务;餐饮配送服务;柜台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

  2021年09月0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1年云南红河河口食品安全地抽抽检计划》的文件要求,对位于河口县河口镇槟榔社区人民路紫檀星苑负一楼正常经营的河口福佳鑫购物超市经营的小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毒死蜱标准指标是≤0.02mg/kg,实测值是0.048mg/kg)。检验报告NO:YCCJ2121620的抽检报告及结果通知书于2021年10月13日送达当事人。2021年11月0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2021年09月08日,当事人从蒙自观音桥蔬菜批发市场购进了7千克小油菜(条根白),进货价格:6元/千克,货值42元,销售价格:5.5元/千克,截至当天晚上停止营业为止,该批小油菜我超市共计销售了4千克,报损了3千克。无获利。当日销售前当事人对该批蔬菜进行了快速检测,结果是农药残留超标,经过当事人泡水清洗处理过后又做了第二次快检结果合格后上架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小油菜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按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毒死蜱标准指标是≤0.02mg/kg,实测值是0.048mg/kg)判定该批小油菜本次抽样检验质量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移交清单、案源登记表各一份,证明查办当事人的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及抽检单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被抽检产品的名称、数量及来源;

  (5)检验报告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小油菜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小油菜农残超标虽存在违法事实但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事实;

  (7)农药监测台账及快检检验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小油菜销售前检验合格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罚告〔2021〕45号”告知如下: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责令整改、免于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承办人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虽在2020年2月份接受过我单位行政处罚但该次抽检当事人经营的小油菜农残超标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在销售前当事人先后做了两次快检结果合格后才进行销售。检测报告不合格项目毒死蜱标准指标是≤0.02mg/kg,实测值是0.048mg/kg。该检测标准是按2021年9月3日开始实施的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测的,2021年9月3日新标准实施前的标准指标是≤0.1mg/kg。在对该超市进行监督抽检时(2021年09月08日)新标准才刚实施,当事人不知新标准的标准指标。该批小油菜不合格项目毒死蜱的实测值0.048mg/kg在老标准范围内,且售出的产品数量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责令整改、免于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落实产品进销制度;

  2、严格落实产品检验制度。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