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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hkxscjdglj/2025-00017
  • 发布机构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2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罚〔2021〕39号)

名称:河口有滋有味小吃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日期:2019年05月05日

经营者:李德华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河口镇槟榔社区环城路康源农贸市场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2021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在河口有滋有味小吃店检查时发现,店内就餐区地面不整洁、有杂物;食品处理区地面有垃圾、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区、分架、分类,且没有显著标示;“三防”设施不完善,私人物品乱摆放,操作间脏乱未清理,餐具随意摆放地面。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口有滋有味小吃店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且下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河市监河所[2021]11号”,给予警告,本人已签字认可。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餐馆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仍然未进行整改完毕,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做了现场笔录。2021年10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再次对该店复查,发现当事人对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5月25日下达了《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河所字〔2021〕11号)存在的问题仍然未进行整改,当事人构成未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查办当事人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现场检查图片6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问题仍然未进行整改的事实;

4、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从事经营食品的行为;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从事经营食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执告字〔2021〕37号”告知如下: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9日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潮、防尘、防蝇、防虫等设备;(五)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当事人行为构成食品摊贩未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要求当事人立即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