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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1401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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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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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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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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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市监处罚〔 2021 〕3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罚〔 2021 〕 38 号
当事人:杨友会 女,汉族
身份证件号码: ******************
住所(住址):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八寨镇老厂村委会蒿枝坝小组
2021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市监发〔2021〕39号)要求,在河口县广丰综合农贸市场杨友会摊位抽样送检的小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21年11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 2021年8月31日从蒙自市芷村镇批发市场购进小油菜,当时购进了5公斤,进货价格3元/公斤,销售价6元/公斤,货值30元,除了被抽样的2.1公斤,剩下的2.9公斤已销售完毕,共获利17.4元。当日该批小油菜被当事人摆在摊位上经营贩卖,当日在我局在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对当事人销售的小油菜进行了随机抽样,抽样数量2.1kg,检样数量1.1kg,备样数量为1kg,抽样基数为4kg,据检验报告显示为:检验项目毒死蜱,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5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已被销售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5、“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6、现场照片6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现场抽检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罚告〔2021〕39号”告知如下:我局拟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10元。当事人于当日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的小油菜,其中毒死蜱项目,经检验为单项判定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在此案中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农残留超标的蔬菜,最终导致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鉴于当事人经营数量小、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 、第(六)项的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1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12月 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