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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1401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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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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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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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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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罚〔2022〕003号
当事人:河口瑶族自治县高级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河口县河口镇槟榔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树佳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2年河口县高考、中考期间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的通知》的要求,对河口县高级中学食堂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食堂内的食品原料储藏室货架倒数第二排存放的两袋辣椒面存在感官性状异常、霉变生虫。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批辣椒面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开据《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河市监强措〔2022〕0602号)和《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0602号)。2022年6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河口县高级中学食堂过程中,于2022年4月26日从昆明市德鑫酱菜批发部购进的粗辣椒面20公斤,14.5元/公斤。特辣辣椒面10公斤,24元/公斤。共计进货金额:530元。该批辣椒面是用于生产自制辣椒油,供学生口味需要食用。每天有300名学生就餐,自制辣椒油7至8公斤可以供学生使用10天左右。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剩粗辣椒面:10公斤,特辣辣椒面:6公斤,共计使用辣椒面14公斤,剩余16公斤。2022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待加工区域时,发现该批辣椒面感官性状异常、霉变生虫,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霉变原料加工食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案件来源登记表各一份,用以证明查办当事人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聘用合同各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身份;以及主体资格;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身份;
4、《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被查获,货物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证明辣椒面霉变生虫的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08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执告字〔2022〕2号”告知如下: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辣椒面16公斤。二、罚款人民币:23000元。当事人在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执法人员对待加工区域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履行食品安全检查和及时处理感官性状异常、霉变生虫的食材,其行为属在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40%部分(不含本数)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辣椒面16公斤;
2、罚款人民币:2300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