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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scjdglj/2025-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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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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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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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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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罚〔2022〕01号]
单位名称:河口哥平简餐厅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何阿平
注册日期:2019年09月25日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河口镇槟河社区人民路紫檀星苑*幢**号铺面。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自制饮品制售;糕点、面包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白酒销售;保健品销售;卷烟销售;网络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5月7日,我局工作人员根据《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有序复工复产实施方案》对申请复工复产经营场所位于:河口镇槟河社区人民路紫檀星苑3幢13号铺面,登记名称为:河口哥平简餐厅的经营户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店已进行消杀,店内配备有酒精消毒设备,测温设备及场所码、健康码,符合疫情防控下复工复产的相关要求。
2022年0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部分消费者未扫描场所码就允许进店购餐,且有三名以上消费者进入店内添加佐料并进行堂食。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口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分区分类推进疫情管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口县关于恢复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通告》及《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有序复工复产实施方案》的规定,未尽到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2022年05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2022年5月16日凌晨当事人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随后河口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及其家属共4人从河口镇紫檀星苑4幢506家内转运到河口县人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当事人未履行河口县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政策的规定对消费者未扫描场所码就允许进店购餐和进店堂食的行为未进行劝阻。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为其提供商品及服务的消费者及周边群众大量人员进行隔离。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查办当事人的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存在违法的事实;
(5)监督检查图片二份,证明当事人疫情期间开展经营活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的事实;
(6)现场核查表、巡查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者复工复产承诺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我局工作人员已告知疫情防控规定要求的情况下依然未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及服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
(7)河口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分区分类推进疫情管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口县关于恢复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通告》及《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有序复工复产实施方案》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河口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发布的疫情防控通告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05月28日向当事人宣读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罚告〔2022〕 01号”告知如下: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30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在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已明确规定在恢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消费者不得进店购餐和进店堂食、描场所码的情况下未履行经营主体职责。构成了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一)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说明,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相对人如未按规定执行决定、命令的,应由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本法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现我县防疫形势严峻,人民政府已发布餐饮业禁止堂食以及严格落实扫码测温等疫情防控命令,但河口哥平简餐店在餐饮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执行疫情防护命令的行为,该情形属于拒不执行河口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疫情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故应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30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