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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 索引号
    hkxscjdglj/2026-00006
  • 发布机构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2-03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法规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户:

2026年春节临近,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市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树立公平竞争意识,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经营者,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经营者,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