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70151-313
-
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9-22
-
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红河片区州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改革 试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局机关各相关科室、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红河片区任务分工〉的通知》(红自贸办发〔2020〕2号)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红河片区改革试点任务挂图作战有关工作的通知》(红自贸办发〔2020〕3号)文件要求,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研究制定了由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完成的4个专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落实好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担当。要深刻认识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进行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强化使命担当、把握战略机遇,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改革试点任务完成。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专项工作小组要切实承担起牵头主体责任,加强与配合单位的沟通协调,按照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和路线图,扎实推进任务落实,确保如期高效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三、总结经验,落地见效。要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原则,高度重视典型经验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形成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创新做法报注册审批科。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红河片区任务分工〉的通知》(红自贸组办发﹝2020﹞2号)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红河片区改革试点任务挂图作战有关工作的通知》(红自贸组办发﹝2020﹞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州“放管服”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加快推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建设,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9年12月1日起,结合红河州各部门的实际许可权限,对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32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红河州承接27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省级设定的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红河州承接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及我州38个行政许可部门,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其中:直接取消审批7项、审批改为备案5项、实行告知承诺51项、优化审批服务220项。从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准入不准营”问题得到逐步解决,为在全州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成立专项工作小组
成立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专项工作小组。
组 长:汪 号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张 楠 注册审批科科长
罗 娅 注册审批科副科长
赵 燕 注册审批科副科长
李 杰 注册审批科二级主任科员
白福瑞 注册审批科三级主任科员
陈 越 注册审批科一级科员
谷沁纹 注册审批科工作人员
胡 剑 注册审批科工作人员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涉企经营改革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有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6月30日前)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 直接取消审批7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配套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内容、标准和手段,衔接做好相应的后续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等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共享信息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6月30日前)
2. 审批改为备案5项。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一是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接市场监管局。州市场监管局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信息接收共享工作。二是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简化备案要素,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备案事项配套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规则。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6月30日前)
3. 实行告知承诺51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原则上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一是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二是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6月30日前)
4. 优化审批服务220项。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应的办事指南,并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要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请示汇报,认真做好承接,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马上办”。二是压缩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应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6月30日前)
四、工作措施
(一)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请示汇报,依法依规将有关省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至红河片区主管部门实施。(在省局委托下放时限1个月内完成)
(二)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表述。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有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6月30日前)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效率。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 “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网上办、掌上办、“最多跑一次”。(6月30日前)
(四)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要按照省级要求加快推进上述3个平台系统的互联互通,避免涉企经营信息多头推送、重复归集。(6月30日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2月29日前完成)。
(二)狠抓工作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细化改革举措,修订办事指南、业务规范和业务流程。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做好改革政策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3月31日前完成)
(三)做好总结评估。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认真对照本部门试点事项责任清单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分别按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考评办法及其综合评估表》中“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次认真组织开展自评,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自评,并将综合自评总结材料报注册审批科。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强化竞争政策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红河片区任务分工〉的通知》(红自贸组办发﹝2020﹞2号)要求,为全面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以下简称红河片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竞争政策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自贸区全面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强化公平竞争执法,大力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竞争政策知识培训宣传,培育全社会竞争文化意识。通过实施以上措施,逐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加快形成与自贸区相适应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自贸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成立专项工作小组
州市场监管局成立自贸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专项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沈文洪 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组长:莫家贵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科长
组 员:赵仕坤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副科长
万 松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二级主任科员
李 瑞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三级主任科员
张 睿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保留副科级待遇干部
刘劲鹏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一级科员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并持续优化内部审查机制,配备审查人员,履行审查程序,严格增量政策措施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红河片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红河片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于2020年4月底前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其他已建立审查机制的部门长期坚持。)
(二)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持续开展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对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间自由流动、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或歧视性优惠政策、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等的规定和做法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坚持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相协调,减少冲突,促进公平,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责任单位:红河片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5月中旬前完成2019年以前制定的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以后持续开展。)
(三)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责任单位:红河片区管委会、州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长期。)
(四)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机制。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红河片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5月底前完成,长期坚持。)
(五)加强培训宣传。开展公平竞争相关政策培训,提升政府部门及广大干部的公平竞争意识;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利用媒介广泛宣传竞争政策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依法开展竞争,倡导经营者、消费者自觉抵制损害竞争行为,大力培育竞争文化,提升全社会公平竞争共识。(责任单位:红河片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5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竞争政策对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区的重要意义,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各部门具体落实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全面推动自贸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
(二)强化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红河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积极与自贸区管委会建立联系机制,对自贸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立、业务培训等加强指导,及时掌握片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沟通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做好信息报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统计报送制度,红河片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分别于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向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州市场监管局)报送针对自贸区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展情况(含统计表)。如有创新成果、可复制可推广案例或重大工作情况等,请随时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赵仕坤 0873-3720571 3740242(传真)
邮 箱:hhzzsk@163.com
附件:1.针对自贸区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统计表
2.针对自贸区的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针对自贸区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统计表
(统计期间:2020年 月—2020年 月)
填表单位 : 联系人及电话:
审查文件总数量 |
经审查修改后出台的文件数量及具体情况 |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文件数量及具体情况 |
||||||
数量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具体修改内容 |
违反审查标准种类 |
数量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适用例外规定的条款 |
具体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审查文件总数”填写审查针对自贸区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的总数。
2.“经审查修改后出台的文件数量及具体情况”填写经公平竞争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并修改调整后出台的文件数量、文件名称及文号、具体修改内容、违反审查标准种类。
3.“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文件数量及具体情况”填写适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出台的文件数量、文件名称及文号、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如有适用例外规定的,请一并报送适用例外规定的文件及其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附件2:
针对自贸区的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清理时间:
清理文件 总数 |
其中:废止、修订或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况 |
|
|||
数量 |
名称及文号 |
类别 |
清理意见 |
清理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清理文件总数”栏应填清理针对自贸区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的总数。
2.“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3.“清理意见”栏应填报废止、修订或因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继续保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应列明具体条款内容及修订方案。
4.“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何种情形。因符合例外规定继续保留的,应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和实施期限。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
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按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红河片区任务分工》的要求,为做好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保护和运用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的决策部署,是新时代推进我州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是新时代赋予红河的新使命和责任,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知识产权的市场激励机制作用,强化创新驱动,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起要素完备、体系健全、运行顺畅的知识产权体系,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益、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二、成立“知识产权维权和服务中心”工作小组
为更好地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企业服务,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和服务工作小组。
组 长:尹忠华 州市场监管局党委委员、州知识产权局局长
白玉文 州商务局副局长
组 员:彭 鶄 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科长
李凤明 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发展运用科科长
郑俊亚 州贸促会八级职员
张 梦 河口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
在红河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总平台加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为片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推动企业实现经济效益上台阶,带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整体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州市场监管局将引荐有实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合作,促进试验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以“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等多种方式,为试验区企业宣传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等政策的服务。(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州贸促会等。完成时限:2020年5月31日)
(二)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加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合作,组织搭建针对性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引入相关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站,推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运用,构建以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利用、共享为主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和支撑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的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围绕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引导和支持相关服务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规避研发、生产、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支撑重点产业健康发展。积极落实“放管服”,开展窗口服务前移,组织服务专家,深入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开展现场服务,把知识产权服务送到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时解决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的知识产权困难和问题。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宣传“落实国家市场监管局的告知承诺制度,开展专利质押登记”等相关工作。(州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州商务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完成时限:2021年5月31日)
(三)探索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
积极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专业市场(园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商品日常检查制度》等制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专业市场(园区)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导市场(园区)主办方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权数据库,开通微信公众号为企业服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专业市场(园区)知识产权共治能力建设,不断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共治水平。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引导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作制定配套的支持和鼓励政策,开展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指导重点产业及企业的科技创新方向。(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州商务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完成时限:2021年5月31日)
(四)充分利用“互联网+”相关技术手段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和维权援助互联网平台,落实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受理分送,加强跟踪指导,快速办理反馈。加强系统内、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共享,及时收集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线索,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接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建立完善侵权投诉处置制度。配合省市场监管局搭建线上知识产权维权协作机制,充分运用专利评价报告、专家咨询等制度,开展线上线下知识产权维权联动,快速处置侵权投诉纠纷。进一步强化区域间电子商务领域商标专利维权援助协作,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商标专利保护。积极争取省市场监管局的指导支持,认真学习先进经验做法,配合省市场监管局探索开展在线侵权认定指导、在线维权援助等工作。(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州商务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完成时限:2021年5月31日)
(五)形成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维权援助机制
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积极推动维权援助保护机构建设,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快速处理特定产业和领域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形成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维权援助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咨询、宣传、调处等工作。依法受理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商标、专利民事纠纷案件,通过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处理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争议,探索方便快捷简易的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调解程序,处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争端。探索和研究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仲裁、调解等多种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和维权援助机制之间的有效配合,快速协同处理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民事争端。(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州司法局等。完成时限:2021年5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发挥责任主体作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按照片区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有效落实。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其它州级配合部门,协助片区管委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服务体系的建设。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要持续加强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的工作指导、调查研究和跟踪问效,切实指导、督促各项工作任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落地见效。重要工作提议和机制创新建议各成员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商议。
(三)强化经费保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应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投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有利于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
(四)注重经验总结。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典型经验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着力抓创新、出经验、求实效,不断健全完善高效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
仿制药经营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红河片区任务分工〉的通知》(红自贸办发﹝2020﹞2号)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红河片区改革试点任务挂图作战有关工作的通知》(红自贸办发﹝2020﹞3号)要求,为鼓励企业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以下简称“红河片区”)内开展仿制药经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促进更多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仿制药在红河片区内流通。
二、成立专项工作组
为服务好进入红河片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成立“红河片区仿制药经营专项工作组”。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罗优宝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胡 云 州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王向东 州科技局副局长
普宝贵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成 员:刘宏德 州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督管理科科长
程雅欣 州投资促进局园区科科长
段祖文 州科技局社会发展科科长
宋 蕾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与食品药品工业科科长
周 波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三、仿制药零售的政策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仿制药政策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号)中的政策支持的激励机制。
(二)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对申请入驻红河州片区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当天办理《营业执照》。10个工作日内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在河州片区内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企业,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经营仿制药。
(三)服务企业,做好指导
对入驻红河州片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做好服务工作,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指导企业加强药品采购、运输、储存、陈列、养护、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以便企业做到规范化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四)强化监管,保证质量
在帮助企业发展的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保证红河州片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只有企业药品质量有保证,才能充分发挥药品的疗效,才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企业也才能做久做长,做大做强。
四、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仿制药有关工作
对仿制药注册审批、仿制生产许可、仿制药批发许可等权限不属于州、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我局积极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关工作,对入驻红河片区的仿制药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以便入驻红河片区的制药企业、批发企业进入绿色通道,得到快速审批。
五、任务完成时间
2020年5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