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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003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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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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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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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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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罚〔2021〕32号
当事人:周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罗城镇黎明村罗佃组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8月13日由河口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河口县车用燃料油品市场专项整治联合工作组在东西干道加州酒店旁的小路上查扣一辆车牌为云GTW031的油罐车正在进行销售车用柴油。该油罐车车主为周敏,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资质材料涉嫌非法销售车用柴油。2021年09月07日经河口县车用燃料油品市场专项整治联合工作组研究决定对该批货物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开据《河口县车用燃料油品市场专项整治联合工作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河联强制〔2021〕0907号)和《河口县车用燃料油品市场专项整治联合工作组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1〕0907号)。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私自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2021年9月23日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按照GB19147-2016《车用柴油》检验,所检项目硫含量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大于10mg/kg,检测结果:97.8mg/kg),所检验样品不合格。2021年9月24日河口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该案线索移交我局进行调查处理。2021年9月2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2021年8月3日,当事人电话联系中国石化红河河口分公司县公司客户经理莫开春,以文山家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石化红河河口分公司订购一批车用柴油。购进数量为15吨,单价是:人民币5734.51元/吨。总价是人民币97200元(含税金人民币:11182.3元)。2021年8月4日,从蒙自红河石油公司蒙自油库发货当日到达河口存放。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从文山家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15吨柴油中拿了2吨出来私自进行销售。单价是:人民币5734.51元/吨,货值为:11469.02元:查获当天当事人总共销售给了两个货车司机,销售地点均在河口县东西干道加州酒店旁进行流动销售加油,其中一辆货车是鲁牌照的挂车,销售了870L车用柴油,销售单价为人民币:5.6元/L,共计人民币:4870元。另一车销售了55L车用柴油,销售单价为人民币:5.6元/L,共计人民币:308元。违法所得共计:5178元。当事人在查获时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并且销售的车用柴油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按照GB19147-2016《车用柴油》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无证无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作会议纪要及物品移交单各一份,证明该案由河口县车用燃料油品市场专项整治联合工作组移交我局处理;
2、河口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移交清单、案源登记表各一份,证明查办当事人的案件来源;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身份;
4、油品出库单、发票各一份照片,证明该批车用柴油的数量、供货商及购买人;
5、车辆信息及现场照片四份,证明该油罐车属当事人所有的事实;
6、《河口县车用燃料油品市场专项整治联合工作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河口县车用燃料油品市场专项整治联合工作组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车用柴油的名称、数量;
7、《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事实;
8、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全权处理该案的事实;
9、付款POS签购单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私自非法销售车用柴油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罚告〔2021〕34号”告知如下: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责令整改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不合格车用柴油1000升;2、罚款人民币:11469.02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78元。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查获时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并且销售不合格车用油柴油的行为属无证无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且有两个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当事人无证无照销售车用柴油并且销售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均是基于“非法获取利润最大化”这一个共同的违法目的,再分别产生多种违法故意,通过不同的手段,实施了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对于此类存在“牵连关系”的多个违法行为,适用择一择重处罚。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承办人认为在本案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且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条件。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责令整改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不合格车用柴油1000升;2、罚款人民币:11469.02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78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