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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scjdglj/2025-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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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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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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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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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罚〔2021〕34号)
当事人: 河口其英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532MA6NU8GJ1Q
住所(住址):河口县河口镇槟榔社区环城路西段(康源农贸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高其英
2021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爱国卫生专项行动“净餐馆”》的要求,对河口县河口镇槟榔寨社区环城路西段的河口其英快餐店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店就餐区地面不整洁、有杂物;食品处理区地面有垃圾、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三防”设施不完善。当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做了现场笔录并下达了《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河所字〔2021〕7号)。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餐馆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对存在的问题仍然未进行整改完毕,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做了现场笔录。2021年10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5月14日,陪同我局执法人员在河口县河口镇槟榔社区环城路西段的河口其英快餐店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店就餐区地面不整洁、有杂物;食品处理区地面有垃圾、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三防”设施不完善。当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河所字〔2021〕7号)。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河口其英快餐店进行复查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仍然未整改完毕,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做了现场笔录。你(单位)的行为属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具有防潮、防尘、防蝇、防虫等设备;未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构成未按规定从事经营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现场检查图片6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从事经营食品的事实;
3、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从事经营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从事经营食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1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罚告〔2021〕36号”告知如下:我局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00元。你(单位)于当日放弃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潮、防尘、防蝇、防虫等设备;(五)“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构成未按规定经营食品。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未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你(单位)还辱骂执法人员,对自己的违法经营行为拒不改正。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承办人决定对你(单位)从重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500元。
你(单位)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