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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hkxrmzf/2026-00013
  • 发布机构
    河口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9-10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彻底消除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监督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变型拖拉机注销清零的通告》,截至2024年12月25日,由云南省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牌照的变型拖拉机已全部公告注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雇用、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从事运输、施工、保洁等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对报废车辆进行整车交易、转让倒卖或私自拆解拼装。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严禁在各类建设、运营或政府投资(补助)项目中雇用或使用变型拖拉机。

二、严禁已注销农机上路行驶、违规作业

所有已注销、安全不达标变型拖拉机,禁止在我县所有道路行驶。违规驾驶报废农机上路、无证操作、违法载人、超载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查处。涉及农业机械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此类机具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不予理赔,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由机主及实际使用人自行承担。

三、限期完成报废处置

所有已注销未报废变型拖拉机,机主须于2026年11月30日前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3楼,联系人及电话:邓绍春0873-3451347)办理报废手续,交由合规企业拆解报废,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报废更新补贴。逾期拒不报废、继续留存使用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过期作废的变型拖拉机驾驶证不得继续从业操作。

四、严禁已注销变型拖拉机整车交易和转让倒卖

已注销变型拖拉机严禁二手交易、转让倒卖或私自拆解拼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出售、转让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并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强化属地监管与责任追究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动态监管,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与劝导,督促车主按时完成报废处置工作。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因违法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873-3425777;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0873-345134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河口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