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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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zfbgs/2025-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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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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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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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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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对杨志兰自建房(鑫宇家园)B幢房屋采取拆除应急处置措施的决定
杨志兰自建房(鑫宇家园)B幢及A幢房屋业主:
2025年10月22日,河口县北山中心干道旁杨志兰自建房(鑫宇家园)B幢房屋后山发生山体滑坡,导致杨志兰自建房(鑫宇家园)B幢房屋倒塌。B幢1至3层完全损毁,仅存4至6层部分梁柱节点断裂损坏,上部结构倾斜倚靠于A幢房屋上,持续对A幢房屋产生侧压力,影响A幢房屋结构安全。云南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报告载明B幢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失稳、坍塌的风险,房屋安全性等级为Dsu级,即“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建议对该房屋采取拆除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三条第十一项、《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34号)等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对杨志兰自建房(鑫宇家园)B幢房屋采取拆除的应急处置措施,拆除时间从2025年11月20日起,直至拆除完毕为止。
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本决定或者不配合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不服本决定的,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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