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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hkxzfbgs/2025-00009
  • 发布机构
    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1-24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维护城市良好的公共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全县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元宵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河口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24〕37号)等规定,现将我县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要求

(一)行政中心片区、北山民族文化广场片区、口岸森林公园片区、北山路(北山红绿灯至越南城)、伏波路、商埠路;

(二)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政府机关、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超市、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四)加油站、天然气、液化气站、烟花爆竹销售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风景名胜区及文物保护单位;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在上述禁放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通告的相关规定,自觉抵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要求

(一)燃放时间

2025年1月28日(除夕)11:00至24:00;2025年1月29日(初一)至2025年2月4日(初七)08:00至24:00;2025年2月12日(元宵节)18:00至24:00。

(二)限制燃放区域

限制燃放区域为河口县城市建成区,燃放时间段内可在滨河路街心花园河堤段、红河魂河堤段、明珠广场河堤段、北山渡口河堤段、北山社区居委会河堤段位置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河口县建城区范围:以城区街心花园为中心,东至环城路四连山脚,南至滨河路河堤沿线,西至阳光美地,北至云盛百年城。

三、有关规定

除上述区域及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大量存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燃放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包括楼梯间、走廊)、阳台、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已经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已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和指导。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妥善清理燃放遗留物,保持公共卫生。

(八)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他人作息。

四、违规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燃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河口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