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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czj/2025-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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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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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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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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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财政局关于催缴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相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的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口县税务局移送我局的《国家税务总局河口县税务局关于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申报、未缴费情况的通报》,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现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通告》公示之日起30天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河口县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1.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申报明细清册
2.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申报未缴费明细清册
河口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1月15日
附件【附件:1.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申报明细清册.xls】
附件【附件:2.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申报未缴费明细清册.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