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hkxzfbgs/2024-00019
-
发布机构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11-28
-
时效性有效
关于划定河口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河口县烈士陵园三个园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单位和保护范围,高质量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英雄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结合实际,现将河口烈士陵园三个园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主体履行相应职责,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负责对河口县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保护与管理。
二、河口烈士陵园三个园区总占地面积40075.16㎡(含停车场、无障碍通道及后门等)。河口县烈士陵园三个园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以烈士纪念保护设施围墙为准,面积共计39661.63㎡平方米,其中:水头烈士陵园保护面积12427.18㎡(不含停车场、无障碍通道及后门),蚂蝗坡烈士陵园保护面积:5244.65㎡,南溪烈士陵园保护面积:21989.80㎡(不含无障碍通道及停车场),以烈士陵园围墙向外三米为界划为建设限定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烈士陵园及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陵园内的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