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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228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4-23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环罚字〔2018〕02号

刘永梅:

    公民身份证号:532532197307180727

    家庭住址:河口瑶族自治县南溪农场居委会十三队

    河口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6年12月27日,对你涉嫌违法买卖医疗废物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从马关县购进的人体胎盘,邮寄给河北安国市盛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邮寄途中被河口县北山(南屏点)检查站查获,移交河口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河口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12月27日17点35分将查获的67个人体胎盘及案件材料转到河口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以上事实有河口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案件执法文书、《河口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案件移交照片和人体胎盘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对你下达了《河口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河环罚告字〔2018〕02号)及《河口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于2018年4月12日送达你,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警告;

    3.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必须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河口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县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河口县支库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县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河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燚昕           联系电话:0873-3451061

    地址: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镇北山行政中心230室

    邮编:661399

                                

 

                                  河口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