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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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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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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河发改罚〔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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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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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河口肥妹餐馆
法定代表人:胡君 职务:负责人
地 址:河口县河边街17号
电 话:1837374XXXX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2月18日至2018年2月27日,对你餐馆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餐馆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经查证,2018年2月18日下午,你餐馆在价格执法人员还没到场前,主动与举报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餐费减收了13元钱,只收了190元。你餐馆在店内没有任何形式的明码标价,符合举报人的举报内容。
你餐馆不明码标价的行为,本机关认定你餐馆已经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和行政执法记录仪的记录为证。
虽然你餐馆没有明码标价,但是能积极主动消除影响,同时立即联系定制明码标价牌,具有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责令你餐馆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餐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餐馆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口农商行北山支行办理缴存手续。
帐户名称:河口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开户银行:河口农商行北山支行
帐号:3900016356262012。
六、加处罚款告知
你餐馆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七、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餐馆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