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责改字〔2017〕02号
河口龙九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MA6K9J8D4P
公民身份证号:430523198909273579
企业地址:河口县莲花滩乡白泥冲
法人代表:莫龙九
我局于2017年5月31日到河口县莲花滩乡白泥冲对河口龙九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河口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5月31日、3月15日出具的《河口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河口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17年6月8日到9月7日90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对你公司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一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河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河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河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虹 联系电话:0873—340986
地址:河口县行政中心230室 邮编:661399
河口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