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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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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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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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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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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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河环强决字〔2017〕01号)
当事人 | 名称:河口坝洒昌达选矿厂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周加宝 住址:河口坝洒昌达选矿厂职工宿舍 邮政编码:661311 | |||||
行政强制措施 | 事实理由:2017年3月15日,河口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厂产生的浮选废水找不到排到尾矿塘的管道,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河口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2017年3月15日出具的《河口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河口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 扣押。 种类:查封设施、设备。 期限:查封期限为7日(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 | |||||
设施、设备清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380V变电柜 | 1 | 组装机 | 自行组装 | 黄庆民 | 河口坝洒昌达选矿厂 | |
告知 事项 |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决定对你厂实施查封380V变电柜,在此期间,你厂必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整改完备后,请你厂向我局申请解除书面情况报告。 3.如你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县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河口县环境保护局 河口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6日 |
当事人签收及日期: 黄庆民 2017年3 月17日
执法人员签名:梁虹,联系电话:3451021
赵艳,联系电话:3450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