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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3496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 文号
    河民发〔2020〕36号
  • 发布日期
    2020-09-04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河口县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 

  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红河州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红政发〔201514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民社救〔20168号)有关规定,根据《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红民发〔202070)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低保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0/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500/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832/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低保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维持2019年水平。 

  (二)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按分类施保的档次确定,A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375/人·月,B243/.月,C193/.月。 

  三、执行时间 

  新公布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2061日起执行,请各乡镇、各农场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工作,将新标准在辖区内向社会公布。 

    

    

    

                                                  河口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