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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3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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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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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河民发〔20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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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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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河口县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
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红河州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红政发〔2015〕14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民社救〔2016〕8号)有关规定,根据《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红民发〔2020〕7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低保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5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832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低保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维持2019年水平。
(二)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按分类施保的档次确定,A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375元/人·月,B类243元/人.月,C类193元/人.月。
三、执行时间
新公布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乡镇、各农场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工作,将新标准在辖区内向社会公布。
河口瑶族自治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