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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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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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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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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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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行《关于将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意见(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行《关于将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意见(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举行《关于将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意见(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将河口县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确定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20年9月初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在第2号公告中确定)。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15至18人,其中:
1.本县年满18周岁,与《将河口县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确定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意见(草案)》有关的公民11至14人,从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县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3至5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听证事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县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传真、网上报名或者直接报名等方式。
报名传真0873-3427655;网上报名请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网址:http://ygzf.yn.gov.cn/tingzheng/areagg.jsp)和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k.hh.gov.cn/)下载并填写报名表,用电子邮件发送至:371919792@qq.com。采用传真报名的也可使用此报名表。直接报名请到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地址:河口县广龄街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楼)。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18时。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于2020年8月27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和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将河口县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确定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意见(草案)》(听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杨涛,0873-3427655。
附件:1.《将河口县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确定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意见(草案)》听证会报名表
2.《将河口县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确定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意见(草案)》听证会听证代表推荐表
3.《将河口县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确定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意见(草案)》
4.关于《将河口县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确定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意见(草案)》的说明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
《将河口县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确定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意见(草案)》
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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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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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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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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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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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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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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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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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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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 |
座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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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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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参会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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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将河口县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确定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意见(草案)》
听证会听证代表推荐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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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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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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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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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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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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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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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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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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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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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加过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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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审查意见
年 月 日(章) |
听证机关审查意见
年 月 日(章) |
附件3:
关于将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意见
(草案)
为进一步规范河口县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推进河口县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电子化票据收费管理试点项目实施,加强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促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助力河口“美丽县城”创建,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红河州市政道路车辆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8号)、《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河口县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电子化收费管理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河政复﹝2020﹞125号)文件精神,现就将我县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将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重要性
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资源属于市政公共资源,其经营者在城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获取经济收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依法缴纳有偿使用收入,对于优化城市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城市资产效益,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管理聚集资金,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将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做好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进一步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促进城市管理水平和财政收入管理水平“双提升”。
二、进一步规范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费行为
根据国家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财政部财税﹝2016﹞116号文件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依托资源禀赋优势和产业发展方向做出的“一部手机游云南”、“一部手机办事通”以及发展数字经济的重大部署,对全县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实行智能化升级改造和管理。通过“数字化”征缴手段,以“互联网+监管”模式将收费直征入库,实现非税收入由财政统一监管、统一收缴、统一划拨,有效杜绝停车收费乱象,堵住财政资金监管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形成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
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是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的主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县城投公司进行收缴。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要及时足额纳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支出。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收入使用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组织、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协调机制,强化对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资源的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尽快出台资金管理办法,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支出按规定用途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收入收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4
关于《关于将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意见(草案)》的说明
根据《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河口县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电子化收费管理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河政复﹝2020﹞125号)文件要求,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现行相关政策法规,起草了《关于将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意见(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随着河口县城市化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拥有量大规模增长,使得停车需求量日益增长。原规划的滨河路、槟榔路因道路改造取消了部分泊位,由此引发的城区车位严重不足、停车难等现象普遍,严重干扰了路面的正常交通秩序。同时,河口的停车泊位人工管理效率低下,人工成本高,资金管理模糊,缺乏智能化停车信息和取证,车主逃避缴费常有发生。
2019年省财政厅在丽江市进行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电子化试点,取得了实效。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红河州市政道路车辆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8号)将河口县作为红河州试点县,打造并实施河口县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电子化票据收费管理试点项目(以下称“智慧停车”项目)。2020年7月,河口县人民政府批准了《河口县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电子化收费管理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同意将“智慧停车”项目作为新型智慧城市创新发展的重要部分纳入全县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做出的“一部手机游云南”、“一部手机办事通”以及发展数字经济的重大部署,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现非税收入依法征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城市道路使用功能,满足临时占道泊车需求,缓解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矛盾,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助力河口“美丽县城”创建,将河口县城区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文件制定依据
1.《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5号)
2.《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红河州市政道路车辆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8号)
3.《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河口县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电子化收费管理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河政复﹝2020﹞125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将河口县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确定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我局组织人员于2020年8月起草了《关于将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进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经单位领导审稿后,于8月17日发送至县财政局、发改局、公安局、交通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书面征求意见,除自然资源局建议修改标题为“办法”外,其他单位均反馈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