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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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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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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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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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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关于公布《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关于公布《河口
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关于《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县政府办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草案起草单位联系。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李建斌,0873-3450986。
附: 关于《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
2020年8月7日
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关于《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试行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
(2020年7月31日)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意见,切实做好河口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使《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更符合河口的实际,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按照《河口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7月24日上午9:00至10:00在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一楼3号会议室举行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一)听证会时间:2020年7月24日(星期五)上午9:00至10:00
(二)听证会地点:河口县行政中心一楼3号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主持人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局长吕奇同志担任;听证决策发言人由河口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大队长赵艳同志、河口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建斌同志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县人民政府办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科长李洪斌同志担任;法律工作者由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李跃忠同志担任。本次听证会应到正式代表14人,监察人1人,法律工作者1人。实到正式代表15人(详细名单附后)。其中,
原定的县人大农业农村和环境资源综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寿林同志由事冲突,改换县人大代表王亚明同志参会。原定听证代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伍丽同志因事冲突,改由县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王杰同志参会。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会议期间,听证代表分别作了现场发言,对《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制定符合河口县城市管理的实际,内容比较全面、具体,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同时,也对《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内容提出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一)建议提高、修改《草案》第十一条(四)中,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二)建议细化、修改《草案》第九条(三)“噪声排放标准,参照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执行”。
(三)咨询环境保护税缴纳数量额及方式。
(四)建议加大对居民住宅楼餐饮业的经营管理。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会上,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对听证代表提出的一些疑问也作出解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采纳意见。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更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采纳意见。理由是:餐饮业产生的噪声主要是社会生活噪声,应参照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执行;本办法涉及许多标准、细化内容量太大。更改为“噪声排放标准,参照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执行”。
(三)不采纳意见。“咨询环境保护税缴纳数量额及方式”属于咨询问题,不属于本次听证会相关内容。
(四)不采纳意见。“建议加大对居民住宅楼餐饮业的经营管理”属于建议下一步的监管工作要求和希望,不属于本次听证会相关内容。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2020年7月24日上午10:30,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局长吕奇、副局长陆军、法规与宣教科刘敏、河口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赵艳、陆艳、李建斌、朱燚昕、张红竹等8人,在河口县行政中心227室召开评议会,对2020年7月24日(星期五)上午9:00召开的《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进行评议。与会人员对听证会上梳理出来的听证代表所提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对有关意见予以吸收和采纳,并结合实际工作,对《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进行完善、修改。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采纳:(一)决定对“《草案》第十一条(四)中,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决定对“《草案》第九条(三)“噪声排放标准,参照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执行”。修改为“噪声排放标准,参照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执行”。
不采纳:(一)“咨询环境保护税缴纳数量额及方式”不属于本次听证会相关内容。
(二)“建议加大对居民住宅楼餐饮业的经营管理”不属于本次听证会相关内容。
附件:
1、《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修改稿)
2、关于举行《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的说明
3、关于《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稿)主要内容的说明
4、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附件一
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听证修改稿)
第一条 为防治餐饮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区域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口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从事饮食服务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在自治县城市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餐饮业,适用本办法。
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餐饮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餐饮业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新办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污染防治要求。严禁在下列地点新办餐饮业:
(一)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二)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
(三)湖泊、江河水面;
(四)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餐饮业项目,应当配置下列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
(一)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配置规范化的隔油设施。日排废水30立方米以上的需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二)配置废气(油烟)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油烟排气筒的设置应高于自身建筑物1.5米以上,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排气筒周围半径10米以内有建筑物的,排气筒的设置应高于附近最高建筑物1.5米以上;
(三)对产生噪声的设施,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项目,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现有的餐饮企业未配置本条规定的环保设施的,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治理,20平方米以下的煮品店可以不执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第九条 餐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产生废水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的必须经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方能排放;能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的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产生的废气(油烟)必须经处理后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油烟需通过专门的排气筒排放;
(三)噪声排放标准,参照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执行;
(四)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要做到分类收集,定点存放,日产日清,严禁向下水道、河道及街面倾倒废弃物;
(五)在禁煤区范围内严禁使用非清洁燃料;
(六)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条 现有的餐饮业,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达标的,责令停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予行政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业;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环境保护税;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环境保护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区域是指河口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重要风景名胜区、重要通道控制区、各类开发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
附件二
关于举行《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的说明
一、举行《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餐饮业得到较快发展。但餐饮业产生的油烟废气、作业噪声、餐饮废水、餐饮废物的投诉量持续升高,餐饮业扰民成为社会热点问题,需依法强化治理措施;且原《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根据《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配套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河政办法〔2020〕12号)文件要求,对原《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调整。
二、听证会的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2020年3月2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成立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配套管理办法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4月15日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征求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的意见并修改完善。于2020年4月17日经修订工作专班会议讨论通过。2020年7月2日在“河口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和“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第1号公告,2020年7月16日公布第2号公告。
三、听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主要议程
本次听证会定于2020年7月24日(星期五)上午9:00在河口县行政中心一楼三号会议室举行,会议议程作如下安排: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就听证事项作说明;
(三)决策发言人、起草部门负责人就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作说明;
(四)听证代表对听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每人发言不超过6分钟),决策发言人回答听证代表提问;
(五)听证主持人总结;
(六)工作人员收集各位代表的书面意见表,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
附件三
《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稿)主要内容的
说明
根据《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配套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河政办法〔2020〕12号)文件要求,《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效期是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旧的《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因社会的进步,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新的时期内需对《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调整。
一、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餐饮业得到较快发展。但餐饮业产生的油烟废气、作业噪声、餐饮废水、餐饮废物的投诉量持续升高,餐饮业扰民成为社会热点问题,需依法强化治理措施;且原《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作为《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配套管理办法之一,本办法的修订完善有利于规范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有效治理餐饮业污染,切实保护和改善河口生活环境。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第二、四、八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河政发〔2019〕3号)、《中共河口县委 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口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发〔2019〕8号))等规定,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餐饮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商、生态环境、卫生、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二、《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令
6、《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餐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噪声排放标准,参照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执行;
(修改为:第九条 餐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噪声排放标准,参照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修改为: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根据《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配套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河政办法〔2020〕12号)文件要求,2020年3月26日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成立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配套管理办法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4月15日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征求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的意见并修改完善。于2020年4月17日经修订工作专班会议讨论通过。2020年7月2日在“河口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和“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第1号公告,2020年7月16日公布第2号公告。2020年7月24日上午9:00在河口县行政中心一楼三号会议室举行听证会。2020年7月24日上午10:30对《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进行评议。
五、文件的有效期
《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本办法有效期3年,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
附件四
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吕 奇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赵 艳 河口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建斌 河口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三、听证监察人
李洪斌 河口县政府办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科长
四、听证代表
盘晓良 河口县政协人资环委主任(县政协委员)
周志慧 河口县政协委员联络委主任(县政协委员)
王亚明 河口县人大(县人大代表)
王 杰 河口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
李欣达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思思 河口县住建局建设科科长
李跃忠 河口县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县法律工作者)
张 磊 河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宗媛媛 河口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梁高军 星期五餐吧
宋安华 刀不快餐厅
陶 英 滇越故事餐厅
朱 胜 夏日风情餐饮店
雷荣花 花姐烧烤店
周洪芳 河口阿水烤鱼店
五、听证旁听人
刘 敏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法规宣教科科长
陆 艳 河口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朱燚昕 河口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六、听证记录人
张红竹 河口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