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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711
  • 发布机构
    河口县交通运输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7-03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河口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

细则(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关于《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县人民政府办法律顾客与规范性文件科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河口县交通运输局联系。

联系人:廖莲,联系电话:0873-3069186

 

附:关于《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河口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0619

 

 

 

 

 

河口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河口县交通运输局

2020617日)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意见,切实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使《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更符合河口的实际,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按照《河口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要求,202065日上9:4010:20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一楼3号会议室举行了《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编制的《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一)听证会时间:202065日上午9:4010:20

(二)听证会地点: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一楼3号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本次听证会参加人31人,因事

请假2人,实到29人,其中:听证主持人1人,决策发言人1人,听证监察人2人,听证代表20人,旁听人5

人。

名单详见附件4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整理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综合如下:

(一)原则同意《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二)此次听证会符合《河口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决策发言人提交的材料实事求是、分析透彻、全面具体,能有效促进河口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事业稳定、规范发展,符合地方法规的相关要求。

(三)《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中,部分条款内容应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1、建议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增加省、州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已出台,建议认真修订完善《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3、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中第二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建议在《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施细则(草案)》中增加此项。

(四)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中第十三条第四项:自申请考试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对这个表述不好理解。

(五)现有的出租车是否达到资质,可以加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六)代表建议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议至少一个极度检查一次。

(七)代表建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价格应符合地方经济消费标准,不能高于蒙自市等周边县市的价格。

(八)代表建议制定实施与协调处罚,公开联系查处方式。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代表发言中关于“建议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增加省、州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问题,参照国家、省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应按照法规文书进行修改《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中第一条为:为全面贯彻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法规、规章,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代表发言中关于“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已出台,建议认真修订完善《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问题,经查阅,新发布的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是删去原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由于我县听证的《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中,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内容,且(草案)中文字表述与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文字表述不冲突,故不予作修改。

(三)代表发言中关于参照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中第二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建议在《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施细则(草案)》中增加此项的问题,《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施细则(草案)》中第四条明确了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故不建议再增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的表述。

(四)代表发言中关于《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中第十三条第四项:自申请考试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对这个表述不好理解的问题,此表述是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中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和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规定进行表述的。

(五)代表发言中关于现有的出租车是否达到资质,可以加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问题,现有的出租车需达到《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中第八条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准入条件,方可加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进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六)代表发言中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公开查处方式,价格符合地方经济消费水平等,我们会在实际工作中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经营,努力为老百姓便捷、安全乘车提供更优质的出行服务。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参加听证会的代表认为,制定《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施细则(草案)》对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健康发展,建设和谐、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营运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召开听证会,代表已原则同意《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施细则(草案)》。

(二)此次听证会符合《河口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决策发言人提交的材料实事求是、分析透彻、全面具体,具有可行性。

(三)关于与本次听证会无关的意见和建议,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将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抓好落实。

(四)关于建议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增加省、州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问题,参照国家、省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应按照法规文书进行修改《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中第一条为:为全面贯彻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法规、规章,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五)关于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已出台,建议认真修订完善《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问题,经查阅,新发布的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是删去原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由于我县听证的《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中,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内容,且(草案)中文字表述与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文字表述不冲突,故不予作修改。

(六)关于参照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中第二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建议在《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施细则(草案)》中增加此项的问题,《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施细则(草案)》中第四条明确了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故不建议再增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的表述。

(七)关于《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中第十三条第四项:自申请考试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对这个表述不好理解的问题,此表述是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中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和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的规定进行表述的。

(八)关于现有的出租车是否达到资质,可以加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问题,现有的出租车需达到《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中第八条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准入条件,方可加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进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九)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公开查处方式,价格符合地方经济消费水平等,我们会在实际工作中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经营,努力为老百姓便捷、安全乘车提供更优质的出行服务。

(十)综合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进一步修改完善《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施细则(草案)》,报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行政,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营运环境。

 

附件:1.《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

细则(草案)》(听证修改稿)

2.关于举行《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的说明

3.关于《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施细则(草案)》(听证稿)主要内容的说明

4.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附件1

 

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听证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法规、规章,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县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统一受理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在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在本县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县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县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六)平台数据库接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车辆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网络安全管理制度;6、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7、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与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河口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为 8 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届满后按照网约车经营许可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八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籍为河口县,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7座及以下的乘用车;

(二)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车辆登记注册年限在2年以下;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视频监控装置。

(五)设置统一的网约车标识。

第九条 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应当在取得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后,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

在河口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不得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网约平台。

第十条 办理网约车预受理证明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经营者或车辆所有人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购置发票、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装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其入网证明材料;

(五)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八)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经营者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本县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本县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驾驶员,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河口县户籍或者在河口县取得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二)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持有C1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自申请考试之日前 3 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

网约车经营者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者注销。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

 

第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

(四)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五)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六)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七)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站点候客(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指令时除外)。

(八)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九)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

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待设备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须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十九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县网约车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和本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经营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河口县交通运输局关于举行《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

细则(草案)》听证会的说明

 

一、举行《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的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省、州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相关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河口县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加快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构建与城市客运交通相适应、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协调发展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出租汽车经改革包含巡游出租汽车(即:传统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为更好地规范河口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管理,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网约车出行服务,2016年我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等法规规定,按照州及要求结合河口实际起草了《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过法律程序于2017720日出台执行,试行期一年。为强化该《实施细则》的法律使用效力,按照法律程序我局再次于2020512日向县宣传部、县商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市场局、河口镇等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并按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此(草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经营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能更好地强化我县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的管理。

二、听证会的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按照《河口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经县政府办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同意分别于2020522日和528日在云南省重大决策听证网和河口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1号听证公告“2号听证公告,紧接着按照“2号听证公告确定的听证监察人和听证代表送达聘书及听证相关资料,邀请其对《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可行性及合法性先行认真研究,并收集和准备相关意见,做好发言准备,按时参加听证会议

三、听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主要议程

《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于202065940分在行政中心一楼3号会议室举行,会议首先由听证主持人介绍本次听证会的人员构成情况,在询问监察人同意召开听证会后宣布听证会纪律;其次由决策发言人就本次《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听证会及主要内容作说明,决策发言人一一回答听证代表对《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发表的意见和提问,最后听证主持人作总结,听证会结束。

 

 

附件3

 

关于《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听证稿)

主要内容的说明

 

《河口瑶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总计六章25条。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第五章私人小客车合乘;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

除国家7部委要求的具有线上服务能力外,还要求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及在本县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培训教育场所和管理人员;

二、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

(一)车籍为河口县,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7座及以下的乘用车;

(二)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车辆登记注册年限在2年以下;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视频监控装置。

(五)设置统一的网约车标识。

(六)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应当在取得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后,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在河口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不得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网约平台。

三、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一)本县户籍或者在河口县取得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二)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持有C1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自申请考试之日前 3 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网约车经营范围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

六、网约车经营法律责任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网约车使用时限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附件4

 

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会主持人

施忠鸿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请假)
何洪富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请假)
刘永波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三、听证监察人

李洪斌   县政府办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科长   

李中南   县政府督查室工作人员     

四、听证代表

     县人大社建委主任委员(县人大代表)

     河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县文明办专职副主任

朱德文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许光金   县跨合区物管科科长(县政协委员会)

李跃忠   县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人员(县法律工作者)

     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商务科科长

杨海艳   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负责人

黄绍思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杨思思   县住建局城市建设科科长

     县发展和改革局基础产业科负责人

     河口镇合群社区主任

李友良   河口镇滨河社区治保员

陈玉樘   河口镇北山社区委员

黄建红   河口镇槟榔社区治保委员

唐红生   河口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邹扩军   河口宏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肖清华   云南红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安全科科长

郑周洪   河口友联公交观光车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云川   云南悦途科技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负责人

五、听证旁听人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张雨沙    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人员
杨莎莎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科副科长
李晓娜    河口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