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711
  • 发布机构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7-03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关于《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联系电话:0873-3427655 

    

    

  附件:《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619    

    

  附件 

  《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617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意见,切实做好河口县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使《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更符合河口的实际,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按照《河口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要求,202065下午16:3017:30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一楼3号会议室举行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编制的《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一)听证会时间:202065日下午16:3017:30 

  (二)听证会地点: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一楼3号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本次听证会参加人28人(包括记录人1人),因事请假2人,实到26人,其中:听证主持人1人,决策发言人3人,听证监察人2人,听证记录人1人,听证代表17人,旁听人2人。 

  名单详见附件4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会议期间,听证代表分别作了现场发言,对《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制定符合河口县城市绿化管理的实际,内容比较全面、具体,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同时,也对《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内容提出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1.试行草案第五条最后一句建议加入“生态型”3个字,改为“建设生态型、节约型园林”。 

  2.试行草案第十条第二句建议改为“注重县树县花及其他乡土树种的培育和应用”。 

      3.试行草案第二十二条建议增加一款“影响行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应及时修剪或清除树木。” 

  4.试行草案第九条建议参考云南省“美丽县城”建设相关指标及要求进行修改。 

  5.试行草案第十三条第(八)项工业用地绿地率建议应不高于20% 

  6.试行草案第三十条第(二)项的异地绿化代建费建议明确为500元每平方米,第三十条第(一)项的原土地出让金4倍倍率建议提高。 

  7.明确绿地与绿化的表述。 

  8.试行草案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屋顶平均覆土厚度建议改为0.6米,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覆土厚度建议改为0.6米。 

  9.建议增加护坡绿地计算标准。 

  10.建议屋顶绿地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 

  11.建议异地绿化代建费、异地绿化占用土地费的收取主体为住建局。 

  12.建议完善办法文本,增加一个条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内容。 

  13.建议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学习,制定实施与协调处罚机制,公开联系查处方式。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会上,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对听证代表提出的一些疑问也作出解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县树紫檀为外来树种,且政府财政较困难,实际推广种植较难执行。县花已开始部分培育种植。 

  2.“生态型园林”是否与绿化本身有重叠含义,需要下来研究确定。 

  3.及时修剪树木是住建局的本职工作。感谢有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向住建局反馈树木情况,得以及时处理树木。是否加入影响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这一条建议,都不会影响正常修剪工作。 

  4.其他的建议都有记录,整理出来后再进行研究是否采纳。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2020610日下午1630分,县住建局副局长肖昌国,县住建局副局长王波,县住建局副局长代婧霞,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蔡光耀,县住建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陈柏宇,县住建局城市建设科工作人员付辉,县住建局绿化队队长张德明,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王静,县住建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杨涛,河口滨河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顺凯10人,在县住建局三楼会议室召开评议会,会上对202065日下午1630分召开的《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进行评议。与会人员对听证会上梳理出来的听证代表所提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对有关意见予以吸收和采纳,并结合实际工作,对《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进行完善、修改。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1.针对将试行草案第五条最后一句改为“建设生态型、节约型园林”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 

      2.针对将试行草案第十条第二句改为“注重县树县花及其他乡土树种的培育和应用”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 

      3.针对在试行草案第二十二条建议增加一款“影响行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应及时修剪或清除树木”的建议,日常绿化管理工作已包含及时修剪树木,无须在文中予以专门规定,决定不予采纳。 

      4.针对在试行草案第九条参考云南省“美丽县城”建设相关指标及要求进行修改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在第九条修改增加“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以上,林荫路推广率达到60%以上,河道绿化普及率到达85%以上”。 

      5.针对试行草案第十三条第(八)项工业用地绿地率应不高于20%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将第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不低于15%”。 

  6.针对试行草案第三十条第(二)项的异地绿化代建费明确为500元每平方米,第三十条第(一)项的原土地出让金4倍倍率提高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将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土地市场价5倍”。 

  7.针对明确绿地与绿化的表述的建议,绿地城市规划术语标准中指出,城市绿地是指城市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绿化指的是栽植防护林、路旁树木、农作物以及居民区和公园内的各种植物,以改善环境的活动。本办法主要涉及绿化管理活动,绿地则更多涉及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决定不予采纳。 

      8.针对试行草案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屋顶平均覆土厚度改为0.6米,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覆土厚度改为0.6米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乔灌花草合理配置的屋顶花园,平均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不低于0.6米的,按屋顶花园总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介于0.3~0.6米之间的,按2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低于0.3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地下、半地下停车场或地下构筑物顶板上的绿化,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不低于0.6米的,按70%计算绿地面积,覆土厚度介于0.3~0.6米之间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覆土厚度低于0.3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9.针对增加护坡绿地计算标准的建议,护坡绿地计算无统一标准,一般不计算绿地面积,且实际较难养护,决定不予采纳。 

      10.针对屋顶绿地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的建议,因暂无相关政策依据,决定不予采纳。 

      11.针对明确异地绿化代建费、异地绿化占用土地费的收取主体为住建局的建议,予以采纳。在第三十一条增加“收取异地绿化占用土地费、异地绿化建设费”。 

      12.针对完善办法文本,增加一个条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内容的建议,因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已有详细条款,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会履行告知义务,本办法(试行草案)不再赘述,决定不予采纳。 

      13.针对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学习,制定实施与协调处罚机制,公开联系查处方式的建议,因与本办法(试行草案)内容无关,决定不予采纳。但在实施过程中将予以研究,加强宣传、协调、公示等工作,切实增强公众参与度。 

    

  附件:1.《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修改稿) 

  2.关于举行《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的说明 

  3.关于《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稿)主要内容的说明 

  4.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附件1 

  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听证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口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提高城市绿地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自治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节水、节地、节材等新技术,建设生态型、节约型园林。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积极开展园林单位、小区和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绿化建设,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等。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绿化成果,不得随意更换绿化乔木及调整绿化区域和减少绿地面积。确需更换绿化乔木及调整绿化区域和减少绿地面积的,应当进行听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逐步使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生产绿地面积达到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以上,林荫路推广率达到60%以上,河道绿化普及率到达85%以上。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县树县花及其他乡土树种的培育和应用,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配植;绿地内树木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充分利用墙面、屋顶、边坡等进行立体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 

  第十一条  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划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即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按照规定报批。因调整绿线减少城市绿地的,应当在新规划的绿地中补足。绿线调整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包括道路建设和河道建设),应提交绿化方案并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商品住宅用地:新区不低于35%,旧区不低于30% 

  (二)宾馆、饭店用地:新区不低于40%,旧区不低于35% 

  (三)金融、商务办公用地:新区不低于35%,旧区不低于30% 

  (四)文化、娱乐用地:新区不低于45%,旧区不低于35% 

  (五)商业用地: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六)其他公共设施用地:新区不低于40%,旧区不低于30% 

  (七)危险品仓储用地:新区不低于45%,旧区不低于40% 

  (八)一般仓储用地、一般工业用地:不低于15% 

  (九)其他建设项目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5%,旧区不低于30% 

  (十)新建道路的绿地率:红线宽度≥50米的,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包括40米),不低于25%;红线宽度在30~40米之间的(包括30米),不低于20%;红线宽度在15~30米之间的(包括15米),不低于15%;红线宽度<15米的,不低于8%;园林景观路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 

  (十一)新建城市主干道两边每侧应当建设3~8米宽的绿化带;次干道两边每侧建设3~5米宽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可建设宽度在8米以上的绿化带。国家、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扩建、改建道路的绿地率: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 

  (十三)新建各类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公园总面积的70% 

  (十四)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河道应当按自治县绿地系统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绿地。 

  新区和旧区的范围按城市规划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屋顶绿化及嵌草砖场地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一)乔灌花草合理配置的屋顶花园,平均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不低于0.6米的,按屋顶花园总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介于0.3~0.6米之间的,按2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低于0.3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地下、半地下停车场或地下构筑物顶板上的绿化,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不低于0.6米的,按70%计算绿地面积,覆土厚度介于0.3~0.6米之间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覆土厚度低于0.3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商业地产类项目的屋顶绿化、平台绿化和嵌草砖场地的绿地面积按城市规划相关规定计算。 

  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可移动的盆栽,不计算绿地面积。 

  (二)有双排密植(株距≤4米)乔木、灌木的嵌草砖场地,按场地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以花架形式进行立体绿化的嵌草砖场地,按场地面积的20%计算绿地面积;仅种植草坪、灌木及种植乔木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嵌草砖场地按场地面积的15%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管线工程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绿化树木保持距离。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时,应当避让已有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应当征得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同意,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成后恢复绿化;无法恢复的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项目竣工绿化总投资不得低于项目绿化审批投资预算。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区划分: 

  (一)市政道路、广场绿地、公共绿地等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代理单位负责,尚未移交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二)公路、铁路、水域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生产经营企业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 

  (六)其他绿地、零星树木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养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养护管理主体负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调整。 

  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造成绿地减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补建绿地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线范围内的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绿化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绿地原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公共区域树木。确需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城市绿化树木的修剪和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应当在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挖掘、取水、采石、取土; 

  (二)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或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四)依树搭棚、盖房或围圈树木; 

  (五)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损坏草坪、绿篱、花坛、苗木; 

  (六)对树皮剥皮、挖根、打钉、划刻;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拟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树木分布情况书面告知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确定保护等级,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加以监督和指导。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引入自治县的苗木、花卉、籽种和其他绿化繁殖物种,应当持有自治县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明。 

    

  第四章  同城异地绿化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完成绿化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相关要求实施同城异地绿化: 

  (一)因建设场地限制绿地率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 

  (二)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确需改变原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用途的可实施同城异地绿化; 

  (三)实施同城异地绿化应当制定同城异地绿化实施方案,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实施同城异地绿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条  同城异地绿化方式: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地点按批准的异地绿化面积补建绿地。 

  异地绿化占用土地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土地招拍挂价或申报时评估出的土地市场价5倍(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算。 

  (二)确实不能在指定地点补建绿地的,应当按批准的异地绿化面积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实施同城异地补绿代建。 

  异地绿化建设费收取标准按异地绿化建设所需费用(以500元每平方米为单位)进行综合计算。 

  第三十一条  同城异地绿化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建设,收取异地绿化占用土地费、异地绿化建设费,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并纳入城市公共绿地统一养护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绿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绿化费用达不到建设项目绿化审批投资预算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处应投入绿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相关要求实施同城异地绿化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因交通或者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城市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自治县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城市绿化及设施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二)“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三)异地绿化面积=用地总面积×建设项目规定绿地率-建设项目实际建设绿地面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即自202071日起至2023630日。 

    

    

    

    

  附件2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听证会的说明 

    

  一、举行《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为了追求一个更加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我县的城市绿化建设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城市绿化面积的大幅增加和管理精细化工作持续推进,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同时,原《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将于2020630日到期,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调整。根据《河口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举行《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 

  二、听证会的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听证会前期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发布1号公告 

  2020522日,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举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 

  2020428日前,按照程序确定了听证主持人1名、决策发言人4名、听证监察人2人、听证代表18名、旁听人2名,并将《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稿)及相关材料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本次听证会通过自愿报名、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邀请等方式产生听证代表18名,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部门代表、社区代表。其中,邀请了县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同志担任决策发言人;邀请县政府办法律顾问和规范性文件科、县政府督查室相关同志担任听证监察人。 

  (三)发布第2号公告 

  2020428日,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举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202065日前,起草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听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主要议程 

      (一)听证会时间202065日下午16:3017:30 

  (二)听证会地点: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一楼3号会议室 

  (三)听证会主要议程: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2.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事项作说明; 

  3.决策发言人、起草部门负责人就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作相关陈述; 

  4.听证代表对听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决策发言人回答提问和就听证代表的询问内容进行发言; 

  5.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6.工作人员收集各位代表的书面意见表,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 

    

    

    

    

    

    

    

    

  附件3 

  关于《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稿)主要内容的说明 

    

  根据《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配套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河政办法〔202012号)文件要求,《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效期自201571日起至2020630日止,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2015年出台的《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对规范和指导我县城市绿化建设事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提升我县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建设,我县城市绿化面积和绿化水平大幅提升,2020年初我县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命名为“国家园林县城”。随着城市绿化面积的大幅增加和管理精细化工作持续推进,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同时,在2019年机构改革后,规划职能移交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法中的相应条款也需要跟进调整。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对城市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给予激励的内容 

  对原款第六条的内容作进一步修改细化,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绿化建设工作,增加“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内容。 

  (二)对绿地规划主体进行修改 

  根据《中共河口县委、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发〔20198号),规划职能移交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款第八条、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划主体的修改。同时,在第八条增加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绿化成果的内容。在第十一条增加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的内容。 

  (三)补充管线工程管理的内容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原款第二十一条进行补充修改,增加“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管线工程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绿化树木保持距离”的内容后,调整为草案的第十六条。 

  (四)新增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区的内容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新增各类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的内容,作为草案的第十八条。 

  (五)增加改变绿地性质的内容 

  对原款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内容,增加“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调整。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造成绿地减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补建绿地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内容。 

  (六)增加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内容 

   在原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增加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城市绿化树木的修剪、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责任,调整为草案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七)增加损坏城市绿化的禁止行为 

  对原款第二十三条内容作进一步细化,在第(三)项增加“倾倒污水”、第(五)项“损坏绿篱、花坛、苗木”等内容后,调整为草案的第二十四条。 

  (八)新增土地出让时树木保护的内容 

   新增“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时,应将用地范围内树木分布情况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该意见,对树木采取保护措施。”的内容后,作为草案的第二十五条。 

  (九)新增事故赔偿责任内容 

  新增“因交通或者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城市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作为草案的第三十八条。 

  此外,草案还对部分文字内容作了修改。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我局组织相关人员于20203月起草《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组织局属各科室站讨论修改,经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稿后,于417日、59日先后两次发送至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在河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了本次听证的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 

  五、文件有效期 

  《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有效期3年,自202071日起至2023630日。 

    

    

    

  附件4 

  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周学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佟君云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肖昌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柏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三、听证监察人 

  李洪斌   县政府办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科长 

  李中南   县政府督查室工作人员 

  四、听证代表 

       县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县人大代表) 

  陶金文   县政协提案委主任(县政协委员) 

  盘晓良   县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主任 

  黎庆辉   县政协联络委副主任 

       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副局长 

  翁文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谭环宇   县水务局副局长 

       县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河口镇滨河社区主任(社区代表) 

  罗宗丽   河口镇槟榔社区主任(社区代表) 

  陶建红   河口镇北山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代表) 

  李明杰   河口镇合群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代表) 

       县交通运输局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张昌勇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 

  李跃忠   县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法律工作者) 

       县商工信局电子商务科科长 

  杨辉泽   县自然资源局规划科科长 

  郑江伟   河口农场管委会规划建设与国土环保所工作人员 五、旁听人 

       县教体局基建科工作人员 

  汤萍梅   县发改局资环科负责人 

  六、听证记录人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