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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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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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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河政办发〔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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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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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
通 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6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8〕54号)、《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9〕22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县建城区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河口县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北至云盛百年城,南至滨河路沿线,西至阳光美地小区,东至南溪河公路大桥,总面积约5.125平方公里。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等。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3.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三、管理要求
(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达标排放的有关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