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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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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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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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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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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口县南溪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口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划定河口县南溪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环境
南溪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南溪街水文站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二百米区域;沿河横向两岸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区域。
二、水文监测设施
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五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米为边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四、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采砂、取土、淘金、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