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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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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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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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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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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进入河口车辆及人员管控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断疫情传播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云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确保全县不发生输入性病例。经研究,决定加强疫情期间进入河口车辆及人员管控。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月13日12时起,强化进入河口人员管控。从铁路、公路、边境口岸进入河口境内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检测、人员信息、途径线路和是否与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接触等情况进行登记;需配合卡点进行医学排查,对有发烧、乏力、干咳等症状的人员需按规定进行处置,对疑似病例按确诊病例管理。
二、自2月13日12时起,加强进入河口货运车辆监测管理。1.当天能装卸完货物返回的,由货主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北山收费站进行信息登记后接引驾驶员到指定地点进行装卸,装卸完成后货主将其送至北山收费站并向公安机关报告;2.当天不能完成货物装卸需滞留河口的,由县司法局安排车辆引导至河口御峰货场进行停放,货主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货场进行信息登记、签订承诺书,滞留期间驾乘人员在货场休息或入住滇南酒店(费用自理),货主须全程监控驾乘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指定酒店或货场范围直至其离开河口(县司法局负责河口御峰货场驾乘人员出入管控、信息推送等相关工作);3.从南溪方向进入河口的,①当天能完成装卸返回的,由货主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南溪检查站进行信息登记后接引驾驶员到指定地点进行装卸,装卸完成后货主将其送至南溪检查站并向公安机关报告;②当天不能完成货物装卸的,由南溪镇负责引导至河口御峰货场登记相关信息、签订承诺书,做好有关工作。
三、自2月13日12时起,从蒙河高速(新街出口、南屏出口)、G326国道进入河口的外省籍车辆一律劝返或从河口收费站进入河口。1.对湖北省等重点疫区人员、近14天内有湖北省等重点疫区旅居史人员、体温等异常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14天隔离观察(费用自理)。2.因休假返乡又返回河口经商或务工外省籍人员(含本地返乡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并由北山收费站工作人员推送相关信息至居住地乡镇、农场,由各乡镇、农场负责监管其在固定居所居家隔离14天,每日监管情况定时上报县指挥部。3.经河口火车北站进入河口人员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登记、推送信息。4.从越南过境进入我县的湖北省等重点疫区人员、近14天内有湖北省等重点疫区旅居史体温无异常的人员严格按照要求由文旅局带到滇南酒店进行隔离,如体温异常则由人民医院120急救车送至县人民医院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四、所有车辆及人员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引导、检查和管理,并自觉遵守上述通告内容。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将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请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给大家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解除时间根据疫情发展形势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另行通告。
附件:1.监督承诺书
河口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 年2月12日
附件1
监督承诺书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企业、单位名称: .
现居住地址: (乡镇/农场 ) (社区 /村委会/队 )
(街道/楼栋)
本人承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车辆(车牌): 及车主姓名: ,身份证号: 一行 人,联系方式: ,在河口期间的所有行动负责,主要负责监控其行动轨迹,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体温检测、思想动态掌握等相关工作,确保不出现离开指定管辖酒店及货场单独行动的情况,如需前往乡镇、农场运输货物,将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负责人员联系,详细告知其行踪。若车主等人离开河口辖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本人自愿承担其在河口期间因不遵守相关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负责人:周英武,联系方式:1588771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