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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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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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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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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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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云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央、省、州“大棚房”专项整治推进会议精神,以及中央、省、州领导批示精神,现将河口县“大棚房”清理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范围
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全部纳入清理范围。主要包括:
第一类:在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业建设,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的。
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建设商品住宅、餐饮、娱乐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设施。
第三类: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餐饮设施等。
第四类,其他违法违规类型。
二、清理整治的拆除时限
(一)自行拆除时间:自通告之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前;
(二)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将在2019年3月12日至3月26日依法对其违法违规建设进行强制拆除,对严重干扰阻挠清理整治工作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清理整治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云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大棚房”问题提出如下整治整改标准。
(一)第一类问题:从发现确认为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农建设和经营行为。
1.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的,必须坚决拆除,并于3月底前完成复垦复耕。
2.对中央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占用耕地修建的“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非农设施,必须依法依规完成整治整改,该拆除坚决拆除,3月底前完成复垦复耕。
3.对农业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后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必须恢复为农业用途,难以恢复的,依法依规拆除。
(二)第二类问题:从发现确认为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农建设和经营行为,并立即依法依规查处,坚决整治整改,于3月底前完成复垦复耕。
(三)第三类问题:本着农地农用、从紧够用,区分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整治整改标准。
改变农业大棚看护房的性质用途,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从发现确认为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拆除,于3月底前完成复垦复耕,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四)第四类问题:对未批先占,批少多扩,私下买卖等问题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
相关事宜由河口县自然资源局、河口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河口县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