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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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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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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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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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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林业局关于保留和取消证明材料清单工作的公示
为进一步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证明,提高基本证照凭证效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向纵深发展,河口县林业局以审批制度改革委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审批权力监督,真正做到减证便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对各项证明材料进行梳理,保留和取消了以下材料,现公示如下:
林业行业系统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共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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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办理事项) |
开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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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 号)、《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1.场地所有者单位2.良种提供单位3.检验单位4.引种提供单位5.林业检疫部门6.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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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木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场地所有者单位2.林业检疫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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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对缅木材矿产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91号)、《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木材运输证核发2.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木材所有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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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 |
《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1.木材所有者单位2.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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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检疫合格证明 |
《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林业检疫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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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木材进出口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对缅木材矿产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91 号)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木材运输证核发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
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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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木种苗进出口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 号)、《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
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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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业系统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共2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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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办理事项) |
处理方式 |
1 |
有关权利人同意转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权流转 |
采取合同书或承诺书替代 |
2 |
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活动初审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3 |
猎捕目的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4 |
货源来源(进货渠道)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5 |
参加森林火灾出救单位人员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6 |
发包方同意采伐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采取合同书或承诺书替代 |
7 |
单位介绍信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活动审批2.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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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同意引进动物的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核)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9 |
采集目的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0 |
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1 |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来源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代理审批(国家林业局委托)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2 |
出售、收购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来源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3 |
企业完税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4 |
林木良种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5 |
引种成功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6 |
自有品种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7 |
自主研发品种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8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土地权属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3.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建立和保护标志设立4.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确定5.核桃、油茶定点采穗基地和油茶定点育苗基地确定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7.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8.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9.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野生的国际、国家和本省珍贵树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制品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转报)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19 |
符合规划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20 |
种植场地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国外引进林木种苗隔离试种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21 |
进口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22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2.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23 |
林木林地权属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2.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3.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确认4.林地权属认定或变更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林业行业基本证照凭证清单(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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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证照凭证类别 |
证照凭证名称 |
发证(开具)部门 |
证明内容及用途 |
1 |
自然人 |
财产、产权、权利类 |
林权证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所有人名称、林权位置和区域等 |
2 |
法人、非法人组织类 |
法人财产、产权、权利类 |
林权证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所有人名称、林权位置和区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