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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228
  • 发布机构
    河口县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21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民政局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工作的公示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民政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向纵深发展,河口县民政局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审批权力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真正做到减证便民,根据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对各项证明材料进行梳理,保留和取消了以下材料。现公示如下: 

       县民政局取消材料清单(共34项)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索要部门

证明用途

(办理事项)

处理方式

1

红军失散人员认定材料

民政局

红军失散人员审批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

2

与烈士关系证明

民政部门

1.老烈士子女审批

2.三属审批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

3

破案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牺牲人员系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提供)

民政部门

烈士评定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

4

2 名以上目击者及其他当事人对事件经过的详证材料

民政部门

烈士评定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

5

2 名以上直接见证人的证明材料原件

 

民政部门

残疾等级评定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

6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公务员证明或参公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明

民政部门

残疾等级评定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

7

县级政府认定处置突发事件的正式文件原件

民政部门

残疾等级评定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

8

认定为处置突发事件的证明

民政部门

残疾等级评定

不再索要

9

报案记录

 

民政部门

残疾等级评定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

询问笔录

民政部门

残疾等级评定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1

见义勇为证明 

民政部门

残疾等级评定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2

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证明

民政部门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13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1.国内收养登记

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或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4

生育或有无子女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1.国内收养登记

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5

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民政部门

国内收养登记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6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民政部门

国内收养登记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7

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民政部门

国内收养登记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8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民政部门

国内收养登记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9

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利用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材料

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不再索要

20

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利用公共财政投入的闲置房产等公共设施举办养老机构的材料

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不再索要

21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22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 5 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23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

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4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25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政部门

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2.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4.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26

退役介绍信

民政部门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发放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27

服役部队出具的喜报

民政部门

退役士兵立功受奖奖励金发放

不再索要

28

工作单位证明信

民政部门

义务兵、12 年以下士官退役易地安置

不再索要

29

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民政部门

义务兵、12 年以下士官退役易地安置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

30

家庭重大变故证明

民政部门

退役士兵提前退役证明开具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1

退役士兵档案查阅证明

民政部门

退役士兵提前退役证明开具

不再索要

32

住房困难证明

民政部门

重点优抚对象解困帮扶条件审核及补助资金发放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3

生活困难证明

民政部门

重点优抚对象解困帮扶条件审核及补助资金发放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4

医疗困难证明

民政部门

重点优抚对象解困帮扶条件审核及补助资金发放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5

乡镇政府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核实的初步意见

民政部门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6

父母重残证明

民政部门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2.困境儿童(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37

父母服刑证明

民政部门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2.困境儿童(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38

困难学生在校证明

民政部门

1.最低生活保障

2.临时救助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9

本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1.最低生活保障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3.临时救助

4.医疗救助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0

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民政部门

医疗救助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1

是否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证明

民政部门

医疗救助

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2

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民政部门

离婚登记

不再索要

43

建墓单位资格证明

民政部门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县民政局基层保留材料清单(共1项)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设立依据

证明用途

(办理事项)

索要部门

1

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 号)

残疾等级评定

民政部门

 

          县民政局系统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共19项)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设立依据

索要部门

证明用途

办理事项

开具部门

1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

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 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

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 号)

民政部门

国内收养登记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2

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 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

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 号)

民政部门

国内收养登记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3

健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关于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民政部门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1.华侨办理收养: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

2.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由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

4.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4

职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关于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民政部门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1.华侨办理收养: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

2.香港居民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由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

4.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5

财产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关于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民政部门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办理收养登记

1.华侨办理收养: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

2.香港居民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由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

4.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6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关于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民政部门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办理收养登记

1.华侨办理收养: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

2.香港居民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由澳门地区有权机

构出具

4.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7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限于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

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民政部门

1.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登记

2.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结婚登记

3.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登记

 

1 .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 中 国 驻 该 国 使(领)馆出具。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 国 驻 第 三 国 使(领)馆认证,或者经 第 三 国 驻 华 使(领)馆认证

2.香港、澳门居民: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有关证明,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有关证明

3.台湾居民: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相关证明

 

 

 

8

无配偶证明(限于边民、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民政部令第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民政部门

1.内地居民与边民结婚登记

2.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

1.边民: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

府同级的政府出具

2.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9

艾滋病感染儿童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 证 明 ( HIV 抗体确诊检测报告单 , HIV 抗 体 检测呈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 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2012〕17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 号)

民政部门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卫生疾控部门

 

 

 

10

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

号)

民政部门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服役部队

11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并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 58 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

令第 59 号)

民政部门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

3.基金会设立、变更、注

销登记

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

5.慈善组织认定

6.社会组织年检(年报)

业务主管单位

12

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

民政部门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3.基金会设立、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本人所在单位

13

理事及监事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

《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云

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 号)

 

民政部门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2.基金会设立、变更登记3.行业协会成立、变更登记

4.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理事会及理事、监事人员变动备案

监事及理事本人所在单位

 

 

14

伤残士兵移交政府安置的证明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 号)

民政部门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服役部队

 

15

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

号)

民政部门

撤销婚姻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16

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 号)

民政部门

残疾等级评定

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7

退役证明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 号

民政部门

1.残疾等级评定

2.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服役部队

18

退役士兵行政介绍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民政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

退役士兵服役的团级以上部门

19

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 号)、《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甄别和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工 作 的 通 知 》 ( 云 民 福〔2014〕17号)

民政部门

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2.烈士评定

3.遗体火化

 

 

1.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2.审判机关

3.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