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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228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20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司法局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公示

   

  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证明,提高基本证照凭证效力,真正做到减证便民,河口县司法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对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取消索要证明材料1项,保留证明材料1项。公示如下: 

  1.取消证明材料 

  在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时,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的证明材料予以取消,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保留证明材料 

  在对申请法律援助者进行资格审核时,要求提供经济困难证明(除《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予以保留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河口瑶族自治县司法局 

                                 201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