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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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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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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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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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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司法局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公示
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证明,提高基本证照凭证效力,真正做到减证便民,河口县司法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对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取消索要证明材料1项,保留证明材料1项。现公示如下:
1.取消证明材料
在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时,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的证明材料予以取消,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保留证明材料
在对申请法律援助者进行资格审核时,要求提供经济困难证明(除《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予以保留。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河口瑶族自治县司法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