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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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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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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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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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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公安局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
根据《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文件,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企业、群众办事企业的循环证明等各类证明,经清理,公安部门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11项(含省、州取消项),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34项(含省、州保留项)。具体事项清单请查看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河口县公安局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
《河口县公安局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
河口县公安局
2018年8月20日
河口县公安局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
(共34项含省、州保留项)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办理事项) |
开具部门 |
1 |
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业务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临时活动备案业务 |
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交,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外国法律有特殊规定除外)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2 |
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业务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临时活动备案 |
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交,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外国法律有特殊规定除外)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3 |
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授权书 |
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 |
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交,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外国法律有特殊规定除外)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4 |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声明 |
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 |
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交,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外国法律有特殊规定除外)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5 |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2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
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 |
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交,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外国法律有特殊规定除外)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6 |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
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 |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滇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中的业务主管单位 |
7 |
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
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临时活动备案 |
中方合作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 |
8 |
运输(携带)枪支弹药合法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运输枪支弹药许可 |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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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体检报告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 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39 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1.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2.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换证 3.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4.保安服务公司(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设立许可 |
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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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07]2223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因私出入境证件签发 |
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11 |
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出境证明(边境贸易类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07]2223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申请人所属从事边境贸易单位 |
12 |
经国务院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07]2223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申请人所属具有边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 |
13 |
探亲人员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出[2013]2000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有权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有权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 |
14 |
枪支使用培训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 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保安服务公司(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设立许可 |
具有资质的枪支使用培训机构
|
15 |
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的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安全防范设施的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保安服务公司(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设立许可 |
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并核发的有关设备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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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枪支、弹药保管库(室)验收合格证明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保安服务公司(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设立许可 |
州、市或县、市、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17 |
拟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5 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 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 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保安服务公司(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设立许可 |
拟任公司法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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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分公司或跨区域经营负责人5 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 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 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保安服务公司(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设立分公司或者跨区域开展武装守护押运的经营单位备案 |
分公司或跨区域经营负责人的原工作单位 |
19 |
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保安服务公司(外资)设立许可 |
外方具有资质的机构 |
20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指外国人)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保安服务公司(外资)设立许可 |
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
21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指外国人)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保安服务公司(外资)设立许可 |
外国人所属国家或者地区的本人原工作单位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出证 |
22 |
保安专业师资人员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公安部令第11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保安专业师资人员的原单位出具 |
23 |
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 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 云公治〔2013 〕182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民族成份变更 |
州、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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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7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7〕47 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 云公治〔2013 〕182号)、《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试行) 》( 云公治〔2015〕104 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非婚生新生儿随父登记户口 |
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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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7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7〕47 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 云公治〔2013 〕182号)、《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试行) 》( 云公治〔2015〕1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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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新生儿登记户口 |
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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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州市或以上军队转业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 的通知》(公通字〔2001〕47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云公治〔2013〕182 号)、《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公治〔2015〕104 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1.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 2.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恢复户口登记 3.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 安置恢复户口登记 |
州、市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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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接收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用于办理迁入集体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安置办法》(中发〔2001〕3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 号)、《公安部关于健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包括工地)等单位户口登记制度的通知》(公安部〔56〕公治字第一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云公治〔2013〕182 号)、《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公治〔2015〕104 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 |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接收单位 |
28 |
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健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包括工地)等单位户口登记制度的通知》(公安部〔56〕公治字第一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云公治〔2013〕182 号)、《云南省公安机关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公治〔2015〕104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1.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在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恢复户口登记 2.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移户口登记在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
接收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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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役军人家属随军证明文件 |
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 号)、《云南省公安机关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云公治〔2015〕104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军人家属随军 |
部队师(旅)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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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军人家属随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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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安置办法》(中发〔2001〕3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 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 号)、《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公治〔2015〕104 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退役军人家属随迁 |
省或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
31 |
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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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的答复》《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 号)、《云南省公安机关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公治〔2015〕104 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户口迁移审批 |
原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32 |
准予迁入证明 |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 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云公治〔2013〕182 号)、《云南省公安机关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公治〔2015〕104 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户口迁移审批 |
拟迁入地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33 |
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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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申领居住证 |
用人单位、就读学校 |
34 |
死亡证明(包含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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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公治明发〔2017〕393号)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
1.医疗机构 2.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