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以下简称《决定》)文件精神,根据州、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县审改办《关于认真抓好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河审改办函〔2018〕2号)精神,我局认真梳理,具体取消和保留证材料情况如下:
水利系统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索要部门
|
索要用途(办理事项)
|
处理方式
|
1
|
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水利系统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办理事项)
|
开具部门
|
1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2、取水许可;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5、河道采砂许可。
|
利害关系各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