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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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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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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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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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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河口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县已完成对辖区内白石头河、达沟河、马卡依河、莲花滩河、子母河、小南溪河、五道河、新现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现对河口境内白石头河、达沟河、马卡依河、莲花滩河、子母河、小南溪河、五道河、新现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予以通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若需查询,请到河口县水务局219办公室进行查询,查询电话0873-3451153。
二、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白石头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报告及白石头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平面布置图
2.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达沟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报告及达沟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平面布置图
3.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马卡依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报告及马卡依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平面布置图
4.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莲花滩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报告及莲花滩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平面布置图
5.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子母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报告及子母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平面布置图
6.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小南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报告及小南溪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平面布置图
7.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五道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报告及五道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平面布置图
8.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新现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报告及新现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平面布置图
2020年12月3日
附件【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报告.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