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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061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1-17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 

 

  当前,境外疫情持续蔓延扩散,河口县边境管控和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有效防范和阻断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河口县人民法院、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河口县公安局、河口县司法局将进一步依法对涉嫌妨害国(边)境管理、妨害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三、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非法出入境的,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并处一万元罚款;构成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五、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最高可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窝藏、包庇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最高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二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介绍外国人非法务工的,对个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可处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入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查获后经核酸检测呈阳性,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不主动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

  4.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九、走私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冻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十、盗窃、破坏国(边)境防御设施、设备的,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采取故意破坏国(边)境阻拦设施、设备偷越国(边)境,破坏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十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或有新型冠状病毒接触史,或来自疫区、隔离区仍偷越国(边)境,同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十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进出管控区域、场所暂停营业、人员限制聚集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妨害国(边)境管理或者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政府发布的相关决定、命令,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举报上述违法犯罪的,将依照《红河州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对群众举报出入境违法犯罪给予奖励的通告》和《红河州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提高举报出入境违法犯罪线索奖励金额的通告》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司法机关将对举报线索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河口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