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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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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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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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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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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严厉打击损坏损毁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损坏损毁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美丽县城”建设,河口县委、县政府不断加大市政公用设施投入,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提升。但随着进入河口县建成区大型拖挂车辆的激增,部分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部分行道树、市政道路、道路隔离护栏等市政公用设施被损坏损毁。
为切实保护市政公用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依法严厉打击损坏损毁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绿化景观、花坛围栏、草坪、行道树等)、城建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供暖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公共休闲座椅、景观灯、公益性宣传广告牌、护栏、人行道隔离桩、公共视频监控、共享单车等)、环卫设施(垃圾桶、果皮箱、公厕设施等)、通信设施(光缆、通信管道、杆箱、光交箱、供配电设施等)、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隔离护栏、停车桩位、交通标识、街路标识、公交站牌等)及市政建设临时围挡、警示标识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损毁、拆除、占用市政公用设施,否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00元至30000元罚款;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损毁市政公用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毁而又不报警等候处理擅自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全体市民,每位市民应当自觉爱护、保护市政公用设施,要勇于揭发举报一切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义务支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凡阻碍管理、对抗执法、打击报复等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3887396695(肖警官)15911394932(罗警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988354611(张 磊)13769372468(黄顺美)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5925325705(盘警官)
特此通告。
河口县公安局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