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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024
  • 发布机构
    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3-29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河口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全力做好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病情、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

  四、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相关证件,逃避检查的。

  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十大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不及时向社区报告,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的;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六、封控、管控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违反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不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或登记信息的。

  九、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十、各交通场站、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农贸市场、景区景点、公园、文化场馆、电影院、网吧、健身房、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KTV、舞厅、游戏游艺厅)、酒吧(清吧、慢摇吧)、餐吧、棋牌室、台球室等重点场所,未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的。

  十一、疫情期间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演出赛事、红白喜事、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的;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红白喜事、培训讲座等聚集活动的。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诊治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患者,全县诊所、药店违规售卖“一退两抗”药品的。

  十三、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十四、以销售防疫物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或者利用疫情、打着机票、火车票“退改签”等方式进行诈骗的。

  十五、生产、销售、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和假药、劣药的。

  十六、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七、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药品的,或者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或者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或者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十八、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口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