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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395
  • 发布机构
    河口县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2-14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集中开展拆临拆违工作的通告

 
关于集中开展拆临拆违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规划和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集中开展拆临拆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审批手续,且不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室外维修、搭建等);

  (二)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室外维修、搭建等);

  (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六)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七)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建筑;

  (八)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二、拆除区域:河口县城区及城郊结合部。

  三、集中拆除时间:2023年2月20日前。

  四、对已建成或仍在建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集中拆除时间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组织集中开展拆除。

  五、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要带头自查自纠,全力支持并主动开展“拆临拆违”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按照干管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请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和配合好此次“拆临拆违”工作。对拒不拆除,煽动群众闹事、谩骂、殴打或以暴力威胁、阻碍、抗拒等行为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口县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河口镇人民政府

河口县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