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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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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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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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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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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河口县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县已完成对辖区内干巴河、八字河、斑鸠河等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现将划定成果及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若需查询,请到河口县水务局219办公室进行查询,查询电话0873-3451153。
二、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河口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统计表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