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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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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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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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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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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河口县小南溪河、白石头河等4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修订成果的公告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对云南省珠江流域片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整改完善的通知》(〔2021〕—1811)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县河长办商有关部门对县辖区内小南溪河、白石头河、莲花滩河、新现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后进行修订完善,主要内容为:对新现河、白石头河、莲花滩河缩窄河道问题进行修订完善,对小南溪河河道管理范围线未衔接问题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给予公告,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若需查询,请到河口县水务局219办公室进行查询,查询电话0873-3451153。
二、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