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修订《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部分条款补充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局对《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修订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资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及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二、修订的原因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无关于幼儿园周围设置零售点距离的相关规定。
三、修订的内容
(一)在第六条第(二)项中增加1条“3.幼儿园出入口距离30米内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将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九条、第十条中的“中小学校”修订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附件:新修订的《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