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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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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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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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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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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红河干流河口县新街133段治理工程莲花滩小学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的红河干流河口县新街133段治理工程莲花滩小学段临时用地资料已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0.2775公顷,其中农用地0.0417公顷(一般耕地0.00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00公顷,设施农用地0.00公顷,其它农用地0.0417公顷),建设用地0.2358公顷,未利用地0.00公顷,未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2024年5月17日至2026年5月16日),其用途为:拌合站。
二、临时用地使用前,必须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复垦计划,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土地复垦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
四、用地单位应严格落实“耕作层剥离”等相关工作,主动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请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管,擅自突破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及用途使用的将严肃查处。
河口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