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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事项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429
  • 发布机构
    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12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矿产资源私挖盗采行为的通告

 

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矿产资源私挖

盗采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强化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即日起,河口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范围内所有矿山进行全面综合整治,重点打击矿产资源私挖盗采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二、河口县辖区内无《采矿许可证》,许可证到期或许可证批准范围与实际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层界不一致的所有矿山、石场、砂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进行非法开采、非法占用土地的开采行为,均属整治打击范围。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所有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经实施私挖盗采违法行为的,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的,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凡未主动投案或者不如实交代私挖盗采行为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耕地、林地、草地破坏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复垦并恢复土地原状,对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私挖盗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盗采工具、运输车辆、设备等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公安机关根据私挖盗采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移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态势,有效震慑矿产资源私挖盗采行为。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对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采出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私挖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火工品、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职人员、村“两委”干部参与非法开采或包庇纵容,充当违法行为人“保护伞”等行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厉惩处;对参与或参股开采经营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步调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及案件移送简便顺畅机制,真正做到“打两头、卡中间”,即打击非法开采、打击收购经营非法矿产品的行为,同时卡住非法矿产品运输环节,真正做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确保全县矿业秩序持续向好发展。

  八、为及时发现、制止、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举报电话:河口县自然资源局:0873-3421595;河口县公安局:110或0873-345952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