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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计划
  • 索引号
    hkxzfbgs/2024-00027
  • 发布机构
    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2-05
  •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河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室(股、区域市场部)、所(站):

现将《云南省河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河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口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河口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不包含其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构建竞争适度、规范有序、转台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片区单元网格和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片区总量规划数是指河口县辖区范围内各片区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各片区内零售点总数达到片区总量规划数时,该片区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最小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最小单元网格规划数时,该最小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河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九条 本县辖区内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区域网格归属等详见《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3)。其中,公示的具体内容、执行标准、公示方式等实行动态调整管理,详见本规划第六章。

第十条 特殊区域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辖区内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及辖区内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旅游风景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内)等相对封闭的内部区域,可结合相应区域的人流实际,单独设置零售点数量,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的数量限制,但受距离限制。

(二)辖区内部队、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或辖区内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内,或辖区内单体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申请人为该场所实际经营者本人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烟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的数量限制和距离限制。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城区中小学内部及周边范围(含通道)100米以内;其余乡镇、农村区域中小学内部及周边范围(含通道)50米以内。其中,“中小学内部及周边范围(含通道)”是指中小学的进出口及相关通道,包括但不限于大门、侧门、后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二)城区幼儿园内部及周边范围(含通道)50米以内;其余乡镇、农村区域幼儿园及周边范围(含通道)30米以内。其中,“幼儿园内部及周边范围(含通道)”是指幼儿园的进出口及相关通道,包括但不限于大门、侧门、后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与可住所连通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五)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文化体育、母婴用品、音像制品、传真打印、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

(六)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家电家具、五金机械、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照相馆、床上用品、彩票专营等。

(七)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烟花爆竹、化工产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农畜养殖、农药化肥、机耕农具、修理修配、汽车美容等经营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详见《云南省河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附件4)。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二条 雪茄烟专营店是指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销售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采取区域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数不超过辖区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百分之三。

第十三条 新设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规划第十二条中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数限制及符合本规划《云南省河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附件4)要求。

(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设置不做店间距离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三)取得雪茄烟专营店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相应其他许可事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规定。

第十四条 辖区内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数详见《云南省河口县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3)。其中,公示的具体内容、执行标准、公示方式等实行动态调整管理,详见本规划第六章。

第四章 特殊情形申请事项管理

第十五条 属于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警家属(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残疾人(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持有政府文件,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会议纪要)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本规定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群体,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非特殊群体本人经营的。

(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十六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5%执行。

第十七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5%执行。

第五章 新办零售点申请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划结合实际,在公平公正、技术可行、群众认可的基础上,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并在对外公示后执行。详见《云南省河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划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量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条 符合本规划第十条规定的特殊区域零售点及本规划第十二条规定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在公示的范围内,按照申请人提交新办申请资料的时间顺序依次受理审核;当所公示的特殊区域零售点(规划数详见第十条规定)、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容量(规划数详见第十二条规定)达到最大值时,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零售点布局动态调整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河口县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布局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河口县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可定期对辖区内最小单元网格划分情况、最小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最小单元网格零售点间距标准、特殊区域划分情况、特殊区域零售点规划数、特殊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数进行动态调整,向上级烟草专卖局报备,通过政府网站平台、行业网站平台及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公示后实行。动态调整规则详见《云南省河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6)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或者按最新规定补充细则,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核准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的要求。在本规划实施后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按照本规划执行。

第二十五条 烈士家属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的残疾人、退役军人、低保人员本人首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属地烟草专卖局应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等服务。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条件并取得许可证的,属地烟草分公司应提供优质营销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划于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河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3.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4.云南省河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5.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6.云南省河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附件【附件1:云南省河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x
附件【附件2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docx
附件【附件3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docx
附件【附件4:云南省河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docx
附件【附件5:云南省河口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docx
附件【附件6:云南省河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docx